壹、簽訂租賃合同的註意事項
1.期限屆滿後,承租人將房屋返還出租人。如果承租人想繼續租用該房屋,應提前告知出租人。經協商,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繼續租賃該房屋。如果承租人想搬出,但找不到合適的新住所,出租人應酌情延長租期。
2.長租短租目前房屋的租賃合同壹般壹年簽壹次,但租客的實際租賃期限有長有短,並不固定。如果長於1年,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提前2個月與房東1預約,簽訂續約合同。
3.租金及支付方式房屋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確定。租賃期內,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租金。租金的支付方式壹般有年、半年度、季度。如果壹次性支付較長時期的租金,可以和出租人討價還價,要求壹些優惠。但從承租人的經濟承受能力來看,按月或按季度付款造成的經濟負擔相對較小。
二、租房違約責任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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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第壹百零七條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租房合同要註意:租房協議、租房押金退還協議、租賃期限協議等。還有其他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