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出租人對租賃房屋進行修繕是出租人的責任。出租人應及時認真檢查和維修房屋及其設備,確保房屋安全。
出租人確實無力修繕出租房屋的,可以與承租人共同修繕。承租人支付的修理費可以沖抵租金,也可以由出租人分期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