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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子沒到期賣了怎麽賠償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房屋在租賃期間出賣給他人,新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繼續履行原房屋租賃合同,也就是我國法律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如果租賃期限未滿,出租人因此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妳可以要求出租人及新的房屋所有權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或者要求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關於違約責任的賠償金額,如果已經支付了全部租賃費用,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剩余租賃期間的租賃費,並可以依據原租賃費標準,主張1-3月尋租期費用的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條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