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主全責。房東負責維護、維修、管理出租房屋及設施,使其適合居住,未盡義務造成他人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租戶承擔全部責任。房東提供的出租屋安全合格的,已盡到提醒其註意安全使用的義務,承租人不聽勸阻造成事故的,由承租人承擔責任;
3.租客和房東各自承擔各自的責任。租客違規使用出租的房屋是有責任的,房東沒有提供安全設施和提醒也是有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壹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即使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明知租賃物質量不合格。第703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