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象不同
窩藏罪的對象,是人、自然人。包庇罪的直接對象,是罪、自然人犯的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對象,是犯罪主體的犯罪所得。
二、做法不同:
常見的窩藏方式有:
(壹)將犯罪分子藏匿在壹定的場所,不影響其藏匿行為的性質,不影響其是否屬於犯罪人或者被犯罪人占用。犯罪分子藏匿起來,不易被他人發現,特別是司法機關發現,從而達到逃避刑事處罰的目的。
(二)為犯罪分子提供財物、服裝、食品和其他物品,使犯罪分子在逃逸過程中不致陷入生活中,更有利於犯罪分子的長期逃避。這是司法實踐中幫助罪犯逃避法律制裁的最常見的方法,同時也是隱藏行為。
(三)指導罪犯逃跑、跑向路線、方向等幫助罪犯逃跑的其他行為。
實際屏蔽的具體方法如下:
(壹)隱匿、毀滅物證、書證,制造虛假的證人證言的;
(二)編造虛假的被害人供述的;
(三)偽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
(四)責令、收買、威脅評估人員作出虛假的評估結論;
(五)偽造犯罪現場的;
(六)編輯、處理視聽資料;
(七)向司法機關編造虛假證據,隱瞞、編造罪犯脫逃的路線、方向、地點,向司法機關遞交“狀書”等書面材料,故意編造事實,向犯罪分子申訴,誹謗被害人等,均屬犯罪。傾向於保護罪犯不受法律制裁,因此他們也被認為是保護犯罪。。
采用任何方法,使司法機關難以發現贓物或者難以分辨贓物性質的行為都會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三、處罰。
1、包庇罪處罰
情節嚴重,主要指窩藏、包庇多人的;多次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窩藏、包庇罪行極其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等。
四、刑法條文
第三百壹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同犯罪論處。
第三百六十二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壹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窩藏罪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主要指窩藏多人的;多次實施窩藏行為的;窩藏罪行極其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等。
3、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1979年《刑法》第壹百七十二條規定,犯罪窩藏、銷售贓物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並處或單處罰金。1997年《刑法》修改後,對於本罪的法定刑沒有增加,但是1997年《刑法》對於幾類特殊犯罪的贓物犯罪規定了新的罪名——洗錢罪,並且法定刑設定了兩檔,明顯高於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
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兩次對洗錢罪的上遊犯罪進行擴大,由三種罪名擴大為七種。《刑法修正案(六)》也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法定刑增加了壹檔,使刑法體系中的財物犯罪各罪名的刑罰幅度相壹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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