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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擬新規:事關居住證辦理和積分落戶。

根據新修訂的《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的通知》(津證規[2021]6號),天津市公安局起草了《天津市居住證辦理細則》和《天津市居住證積分落戶管理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我們現在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征求意見時間為8月20日至8月26日。

草案正文如下↓

天津市居住證實施細則

第壹章?通則

規則壹。為做好公民申領《天津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工作,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的通知》(津府發[2021]6號),制定本細則。

規則二。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來到本市的公民(以下簡稱天津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辦理居住登記和居住證,適用本細則。

規則三。公安機關負責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申請的受理、發放、制作、簽註、註銷等相關工作。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受理單位)具體負責承辦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申領、簽註、補領、註銷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公安派出所做好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服務管理工作。

區公安機關負責發放居住證。市公安局制證機構負責居住證的制作。

第四條?來天津的市民不收戶籍費。首次申領居住證免費;居住證換發或者補發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每證繳納10元。

第五條受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服務管理中了解到的來津公民信息予以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查詢、使用居住登記經辦人員和居住證持有人的信息。

第二章?居住登記

第六條來津公民擬在本市居住7日以上的,應當持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向居住受理單位申報居住登記或者通過互聯網申報居住登記。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為申請居住登記。

第七條房屋出租人和用人單位應當在簽訂合同、協議後7日內,將來津公民信息報送出租房屋、宿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同時帶領來津公民到居住地受理單位辦理居住登記。

第八條?公民來津住宿賓館、酒店、客棧等旅館業,日租房、民宿、農家樂、洗浴、足療、按摩等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場所,在醫療機構就醫,在救助管理機構接受救助,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住宿、住院或者救助登記的,可以不辦理居住登記。

第九條?來津申報居住登記的公民,應當向居住地受理單位或者通過互聯網提交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和合法居住證明。

合法居住證明:

(1)自住的,提供本人在天津市居住地址的不動產權證書(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存量房買賣協議)原件或復印件;

(2)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原件或復印件;

(3)在居民家中居住的,提供不動產權證書(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存量房買賣協議)原件或復印件、房屋所有人同意居住的確認書原件或復印件;

(4)在單位(學校)居住的,提供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原件;

(5)其他合法居住證明。

第十條?受理單位應當對公民申報居住登記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符合申報條件、證明材料齊全的,當場受理,並將申請人基本信息錄入信息系統,打印《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證》並移交申請人保管。通過互聯網辦理居住登記的,受理單位審核通過後,申請人可通過互聯網下載打印《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證》。

第十壹條?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全面、準確采集天津市公民人口信息,積極拓展信息申報采集渠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方便公民申報居住登記和相關單位報送相關信息。

第三章?居住證申請

第十二條?在本市居住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就業、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可以申領居住證。

第十三條居住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照片、常住戶口地址、居住地址、證件簽發機關、簽註期限等。

第十四條需要申領居住證的,申請人可以到居住地受理單位辦理,也可以通過互聯網辦理。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由其監護人或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

第十五條申請居住證,申請人應當向受理單位或者通過互聯網提交下列材料:

(壹)居住登記6個月,需提供:

1.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

2.我的近照。受理單位能從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導入申請人近照並符合認定標準的,申請人無需提交照片。

(三)本細則第十條規定的合法住所證明。

(2)在本市居住滿半年但未辦理居住登記或已辦理居住登記不滿半年的,除提供上述證明材料外,申請人還需填寫壹份在津居住承諾書(由受理單位提供)。

由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為辦理的,除前款規定的證明材料外,監護人還應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和能夠證明監護人與被監護人關系的戶口簿或者出生證明,受托人還應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和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相關證明材料的申請人和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六條持有北京市或者河北省居住證的公民,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可以提供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和北京市、河北省居住證,直接申領居住證,不受在本市居住滿半年的限制。

第十七條?受理單位收到申領居住證的材料後,應當對材料進行核對。

向受理單位現場提交居住證申請的,材料齊全的,應當及時受理。《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表》應當由申請人打印並簽字確認,同時出具回執證明。申請人需要的,受理單位可以出具居住證受理證明。需要變更或者更正居住登記信息的,受理單位應當在變更或者更正居住登記信息後受理居住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受理單位應當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通過互聯網提交居住證申請的,受理單位應當在收到申請後壹次性完成材料核對和證件審核,對符合申領居住證條件的,出具證件;對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經核實的居住信息不真實、不合法的,不予發放並通過網絡壹次性告知申請人理由。

第四章?審核和發布

第十八條?居住證申請人住所地公安派出所負責核實居住證申請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受理單位應當在受理居住證申請當日,將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轉送當地公安派出所核查,當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在5日內完成核查,並將結果反饋給受理單位。

第十九條居住證申領證明材料真實合法的,受理單位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完成發放,並將制證信息上傳至市公安局制證機構。經核查,發現居住證申領證明材料不真實、不合法的,受理單位應當駁回居住證申領,並將結果告知申領人。

第五章?生產和銷售

第二十條?市公安局制證機構應當自受理單位審核發放之日起10日內制作並發放居住證。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付款的,最長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付款。受理單位收到證書後,應及時通知申請人領取證書。

第二十壹條?受理單位在發放居住證時應當核對領取人的身份信息,並收回領取憑證。居住證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居住證的,受托人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和收款憑證。

第六章?證書管理

第二十二條?居住證壹年簽註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1年之日前1個月內,持居住證和合法居住證明到現居住地受理單位辦理或者通過互聯網辦理簽註手續。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暫停居住證使用功能;辦結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居住期限從辦結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二十三條?居住證持有人居住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7日內,持居住證和變更後的合法居住證明到居住地受理單位或者辦理居住證信息變更手續。

第二十四條?居住證在有效期內申請簽註,持證人承諾在津合法居住、工作、學習的,受理單位當場辦理簽註手續。

申請變更居住地址簽註,申請人在本人或者直系親屬擁有的合法房屋居住的,應當提供居住證、合法住所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受理單位應當當場辦理簽註。

居住證逾期不補辦或者居住地址變更,住所不屬於本人及其直系親屬所有的,居住地公安機關應當在5日內對申請人的住所進行核實。核查結果符合居住證簽註條件的,受理機關應當通知申請人辦理簽註手續;核查結果不符合居住證簽註條件的,受理機關應當將核查結果告知申請人,不予簽註。

第二十五條?居住證損壞、遺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及時到受理單位或者通過互聯網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戶籍信息發生變更或更正的,可在受理單位辦理換領手續。

受理單位在辦理換領手續時,應收回原證書。受理部門在換發或者換發新證時,應當審核居住證持有人的基本信息,並按照首次申領居住證的工作程序和時限辦理。申請人應支付居留證的費用。

第二十六條?居住證持有人同時擁有紙質居住證和電子居住證。電子居住證與紙質居住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來津市民可通過“天津網上辦事大廳”、“金鑫辦”手機申請、“天津公安”手機申請、“天津公安民生服務平臺”微信微信官方賬號辦理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天津市民申領居住證成功後,可登錄“天津公安”手機應用自動生成電子居住證。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後,由公安機關註銷居住證:

(壹)居住證持有人在申請時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取得居住證的;

(二)居住證持有人情況發生變化,不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的;

(三)居住證持有人已轉為本市常住戶口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註銷的其他情形。

居住證被註銷的,由公安機關收回,無法收回的,由公安機關公告註銷。居住證註銷信息由公安機關通知全市所有辦證單位。

第二十八條?各級公安機關收回的居住證應當妥善保管、登記,並定期集中統壹銷毀。

第七章?補充條款

第二十九條?本規則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至2026年2月日廢止。

天津市居住證積分落戶管理實施細則

規則壹。為做好天津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積分落戶工作,確保符合標準的居住證積分持有人能夠順利落戶天津,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63號),制定本細則,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規[2021]6號)及國家和本市有關戶籍管理的規定。

規則二。本規則適用於居住證持有人的受理、審核和落戶程序。

規則三。市公安局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在市行政服務中心和濱海新區行政服務中心設立專門窗口負責積分落戶的受理、審核、監督檢查,區公安分局負責居民戶口登記和戶口簿發放。

第四條?市行政服務中心和濱海新區行政服務中心公安服務窗口網上受理居住證積分落戶申請,應當首先通過全國人口信息庫對申請人的戶籍狀況進行審核。無戶口人員,戶籍信息“錯重”的,不予受理積分落戶申請,更正信息重新辦理。

申請人身份信息審核通過的,按照規定程序進行下壹環節。申請人申報積分落戶時應如實填寫個人信息,並上傳材料真實有效的原始照片:

(1)居民身份證正反面(有效期內);

(2)天津市居住證正反面(有效期內)。如果北京、河北的居住證已經續簽,還需要北京、河北的居住證;

(3)戶口簿首頁和個人頁;

(4)產權證,申請落戶在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所有的房屋內,或本人與配偶、父母或子女之間的房屋,還須提供產權人或所有人的身份證、產權證、同意落戶聲明,以及結婚證、出生證等能夠證明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

(五)已購買住房但未取得《產權證》的,上傳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存量房買賣協議及契稅完稅證明;

(六)申請單位集體戶口的,上傳單位集體戶口主頁(復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

第五條?在本市無合法穩定住所,單位未設立集體戶口的,可以在工作單位註冊地的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指定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申請集體戶口。

第六條?市公安局應當自市人社局出具符合條件的獲得積分落戶人員名單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準予遷入證明》的登記審核工作。經核實後,將在10個工作日內簽發《準予遷入證明》,並通過快遞郵寄至申請人指定地點。

第七條?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公安機關出具的準予遷入證明之日起40日內,將戶口遷出公安機關。戶口遷出後30日內,持下列材料原件到擬落戶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

(1)遷入許可證書第三聯;

(2)戶籍證明;

(3)本人居民身份證;

(4)壹寸彩色照片;

(五)居住地材料。申請在本人或直系親屬名下合法擁有的房屋落戶的,提供產權證、親屬關系證明、產權所有人同意證明;申請落戶單位集體戶的,提供單位集體戶首頁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第八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關於批轉公安部辦理戶口遷移規定的通知》(國發[1977]140號),積分落戶申請人提供虛假證件、材料騙取積分落戶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已落戶的,按照子女投靠父母、配偶投靠子女、父母投靠子女的政策,註銷落戶我市人員的戶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天津電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