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在哪裏?
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後30日內,持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文件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違反《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由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罰。 因此,租房糾紛應該找當地房管局投訴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申請法院調解。二、出租方的義務主要包括哪些?
(1)修繕房屋。為保證承租人安全和正常使用,出租人應負責租賃房屋的修繕,包括零星維修和大修。大修後,出租人有權因房屋質量提高而適當提高租金。經同意由承租人修繕的,可以修繕費用充抵租金。 (2)繳納房產稅。除另有約定外,房產稅壹般由房屋出租人繳納。 (3)出租人處分租賃房屋,應提前通知承租人。三、承租方的主要義務有哪些?
(1)按約定交納租金。租金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沒有規定的,依公平合理原則由雙方議定 (2)合理使用和維護租賃房屋。不得私自轉租轉讓,不得用於違法活動 (3)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四、出租方在什麽情況下有權收回房屋?
(壹)正常的情況收回房屋——房屋租賃合同期滿
房屋租賃合同期滿,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承租人另找房屋確實有困難的,房主應當延長租賃期限。未約定租賃期限的,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壹般應當允許。承租人有條件搬遷的,應責令其搬遷;搬遷確有困難的,可以限期讓其找房或騰出部分住房。承租戶以壹人名義承租的房屋,租賃期內,該人死亡,其***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約履行的,應當允許。(二)特殊情形收回房屋——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租
如房主住房困難,而房客又有條件另找住房的,也可協商解除租賃合同,租賃期內,承租人有下列條件之壹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 (1) 承租人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 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利益的 (3) 承租人累計六個月不交房租的。 通過小編的介紹,大家可以看出,壹般來說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就是指本地的房地產登記管理部門,大家如果發生了糾紛以後,應該找當地的房管局進行投訴。如果調解不成的話,可以根據簽訂的合同由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