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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住房租賃合同範本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出租房屋時簽訂的,用於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作為房屋的承租人,我們應該知道我們的權利和義務。具體而言,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包括以下條款:

合同中應當載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地址等個人信息。

房屋的具體位置,註明房屋的確切位置,如某路某房;住房面積;房屋裝修,簡述房屋墻面、門窗、地面、天花板、廚衛裝修;配備設施設備,簡要列出房屋內出租人為承租人準備的家具、家電、廚房設備、衛浴設備;房屋的產權和所有人,說明房屋是什麽樣的產權,所有人是誰,出租人與所有人的關系,是否受所有人委托出租房屋。房屋用途主要說明以下兩點:房屋是否用於承租人自住、承租人家庭居住,或者是否允許承租人或其家庭與他人合住;住房是只能用來居住,還是可以做其他用途,比如辦公等。

由於承租人不想頻繁搬家,出租人也不想在短時間內找到新的承租人,雙方都需要壹段相對穩定的時間,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約定壹個期限。在此期間,如無特殊情況,出租人不得收回該房屋,承租人不得放棄該房屋另租他人房屋。期限過後,承租人將房屋返還出租人。

如果承租人想繼續租用該房屋,應提前告知出租人。經協商,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繼續租賃該房屋。如果承租人想搬出,但找不到合適的新住所,出租人應酌情延長租期。

租金及支付方式房屋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確定。租賃期內,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租金。租金的支付方式壹般有年、半年度、季度。如果壹次性支付較長時期的租金,可以和出租人討價還價,要求壹些優惠。但從承租人的經濟承受能力來看,按月或按季度付款造成的經濟負擔相對較小。

出租人是房屋的所有人或所有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責任。承租人在租賃前應仔細檢查房屋及其內部設施,以確保日後能正常使用。房屋或設施在正常使用過程中如有損壞,承租人應及時通知出租人請物業管理公司維修。但是,因承租人使用不當造成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維修或者賠償。

出租人無力修繕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與其共同出資維修,由承租人承擔的維修費用可以沖抵應付租金或者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承租人與出租人約定裝修的,租賃合同無效且未形成附屬裝修的,出租人同意使用的,可以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使用的,可由承租人自行拆除。因拆遷造成房屋損壞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經出租人同意使用的附屬裝修,可以折價歸出租人所有;未約定用途的,雙方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當事人對房屋租賃合同的履行或者解除有爭議,經審查認定租賃合同無效的,法院應當說明當事人要求變更合同的主張,盡量引導當事人共同處理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經解釋後當事人堅持不變更合同的,應當作出判決確認租賃合同無效,駁回當事人的全部訴訟請求,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房屋騰退、裝修損失等糾紛另行索賠。房屋租賃合同在履行期間被認定無效。單純采取恢復原狀的方式,會導致各方利益失衡。認為合同有效且可以履行的壹方要求對方賠償由此造成的締約機會喪失等信賴利益損失的,可以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另行租房的差價及費用、合同剩余租賃期限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按照目前的司法實踐,判給的損失金額壹般以不超過六個月的房屋使用費為限。

本文內容來自:建築工業出版社《家庭裝修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