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與補償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和《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方法評估確定。
第十五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被征收房屋的同類房地產,是指與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利性質、質量、新舊程度、規模、建築結構等相同或者相近的房地產。
補償內容主要包括:房屋價值補償(由專業房地產評估機構確定)、搬遷費、臨時安置費。
補償安置方式包括:貨幣補償(不低於同類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安置房建築面積不小於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