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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安全檢查表怎麽辦理?

法律解析: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外地來京人員出租房屋,必須取得公安機關出具的房屋租賃安全證明。未取得《房屋租賃安全合格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外地來京人員出租房屋。出租人持下列證件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1)房屋土地權屬證明核發的房屋租賃證。(2)申請人為個人的,提交所有人的居民身份證;業主住所與出租房屋不在同壹派出所的,應當同時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3)申請人是單位的,應當提交該單位的法人資格證明;單位不是法人的,應提交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出租房屋的證明。公安派出所接到房屋租賃申請後,應當對出租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同時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審查。符合防火、防盜等治安管理要求的,公安派出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出具《出租屋安全證明》和出租屋標誌牌,同時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五十三條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並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五十五條住宅房屋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出租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租金和其他租賃期限由雙方約定。

第五十六條房屋所有人以營利為目的,將在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包含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