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配租對象選擇公***租賃住房後,公***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與配租對象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簽訂前,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將租賃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責任的條款內容和應當退回公***租賃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