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條件
申請居住證的非深戶籍人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在特區有合法穩定的住所。非深戶籍人員自戶籍登記之日起至申領居住證之日止連續居住滿十二個月的,視為有合法穩定住所;
(二)在特區有合法穩定的職業。非深戶籍人員在申領居住證之日前兩年內在特區參加社會保險連續滿十二個月或累計滿十八個月的,視為自戶籍登記之日起至申領居住證之日止有合法穩定職業。
符合特區人才引進條件,正在特區接受全日制中等、高等教育(職業)的非深戶籍人員,按照本條例規定在特區登記的,可直接申領居住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