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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農村到城市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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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165438+10月22日星期壹(農歷十月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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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實施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建議

富通發[2010]第13號

銅梁縣人民政府

關於實施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建議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壹步落實《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渝府發[2065 438+00]78號),有效推進我縣城鄉改革取得實質性突破,加快城鎮化、工業化、城鄉壹體化進程,促進城鄉資源要素有序流動,實現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壹、指導思想

按照科學發展觀的總要求,以提升合格農民工特別是新生代農民工為突破口,引導農村居民有序向城鎮轉移,逐步縮小依附於戶籍的城鄉差異,消除農民向城鎮轉移的制度障礙,促進城鄉資源要素合理流動, 形成科學有序的人口城鎮化機制,全面推進“五根銅梁”建設,全面助推縣域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探索統籌城鄉改革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有效途徑。

二、基本原則

按照“統籌規劃、自願補償、積極穩妥、綜合扶持、促進發展”的原則,以“轉成功、穩得住、活得好、逐步富”為目標,分層次制定準入標準,分階段有序推進,消除人口自由流動障礙,不斷提高進城農民生活水平,最終實現城鄉戶籍制度壹體化,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三、總體目標

結合全縣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綜合考慮經濟發展、自然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等因素,分階段向縣城和小城鎮集聚人口,逐步建立城鄉人口和資源要素自由流動的體系。

2010-2011重點促進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和新生代成為城鎮居民,解決戶籍歷史遺留問題,力爭新增城鎮居民6.04萬人,非農業戶籍人口比例由目前的19%上升到26.5%,實現轉移人口在縣城和小城鎮的合理分布。

2012至2020年,通過系統的制度設計,建立健全土地、住房、社保、就業、教育、衛生等支持保障機制,進壹步放寬城鎮戶口條件,力爭每年轉移3萬人。到2020年,新增城鎮居民27萬人,非農業戶籍人口比例提高到60%,形成流動合理、權益公平、城鄉壹體的戶籍制度。

四、著力解決農村居民到戶條件。

結合我縣實際,堅持重點突破和普遍推進相結合,建立暢通的戶籍轉移通道,重點引導符合條件的農民工特別是新生代農民工自願落戶城鎮,兩年內重點推動6.04萬農村居民率先轉戶。

(壹)促進有條件的農民工和新生代的戶籍轉移

4.37萬名在縣城務工經商3年以上的農民工,由所在街道轉為城鎮居民,解決其社會保障。按照依法自願的原則,妥善處理了承包地、宅基地、林地的權屬問題。

1.28萬在渝農村大學生,入學時遷入學校集體戶或就地轉為城鎮居民的,保留其個人征地補償收益權,符合資助條件的繼續享受學費、生活費補貼,符合條件的畢業後納入公租房保障範圍。

600多名新退伍的農村義務兵和服役未滿10周年的士官自願轉為城鎮居民,享受城鎮義務兵安置政策,由縣民政局負責組織實施。

(2)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歷年未流轉土地超過1.400人的,按照市政府確定的相關原則辦理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相關手續,參照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建立養老保險。

1.900余名自願轉為城鎮居民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享受城鎮集中供養“三無”人員待遇,由縣民政局和所在鄉鎮(街道)負責組織實施。

五、戶籍準入條件

按照寬進嚴出、分級負責的原則,進壹步放開縣城,全面放開村鎮落戶條件,積極引導縣域內農村居民向城鎮遷移,鼓勵符合條件的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

(壹)縣城

1.農村居民在本縣務工經商滿3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工作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請遷入其合法穩定住所。

2.農村居民在縣城購買商品房,其配偶、子女及同住的父母可以遷入其住宅。

3.在本縣投資興辦產業,三年累計納稅5萬元或1年累計納稅2萬元以上的農村居民,其共同生活、工作的配偶、子女、父母可遷入合法穩定住所居住。

(2)其他城鎮和村莊

農村居民本著自願的原則,可以就近轉為城鎮居民。

(三)其他規定。

1.隨父母、夫妻投靠的農村未成年子女,隨子女投靠的老年父母自願轉為城鎮居民的,可以遷入戶口。

2.城市老年父母身邊無子女,其農村子女可在遷移中避難。

3.優秀農民工及其隨遷配偶、子女自願成為城鎮居民的,不受居住時間限制。

六、建立健全戶籍制度改革相關配套機制。

結合戶口遷移,系統建立土地、住房、社保、就業、教育、衛生等支持保障機制,逐步消除城鄉戶籍待遇差距,推進城鄉戶籍制度壹體化,加快城鎮化發展。

(壹)建立和完善農村土地處置機制

1.農村居民整體轉為城鎮居民的,允許自流轉之日起三年內保留承包地、宅基地、農房的收益權或使用權。三年過渡期後,他們可以根據自願原則依法繼續處置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允許保留林權。

2.鼓勵轉戶退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農村房屋。

(1)被轉移居民自願退出宅基地和建(構)築物的,對農房及其結構(附)進行壹次性補償,我縣征地拆遷補償標準為1.1倍。房屋補償後,農民按照退房協議約定的時間自行拆除;退出自願復墾的農民,根據設計方案自行復墾土地,並按土坯房3000元/畝、穿滑稽房4000元/畝、磚木結構房7000元/畝、磚混(裝配式)房8000元/畝的標準繳納復墾費;宅基地使用權按14000元/畝的標準壹次性補償;按照縣城5000元/人、鄉鎮4000元/人、市內其他地區2000元/人的標準,給予壹次性住房補貼。

(2)對自願退出承包地的被轉移居民,給予壹次性補償。補償標準為田500元/畝·年、塗300元/畝·年,補償年限為退出承包地之日起至第二輪承包期滿時的實際剩余年限(即截至2028年6月30日,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土地類別和面積以合同證書為準。

3.部分家庭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在今後全家流轉中保留宅基地、農房、承包地獲得相應補償或收益的權利,不再享有宅基地分配權。全家轉為城鎮居民時,退出宅基地、農房、承包地,享受相應補償。

4.賦予縣土地整理儲備中心農村土地整理流轉職能,負責農民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農房的補償處置。其中,收回的宅基地和承包地位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延伸邊界內的,由縣國有土地儲備機構承擔補償費用。建立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用於農民退出承包地、宅基地和農村建房所需的周轉資金。

5 .縣土地整理儲備中心應積極盤活利用已退出出讓的土地。按照規劃和用途管制的要求,在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變的情況下,加大對退出的承包地的整治力度,推動承包地向規模經營者和龍頭企業流轉,實現規模經營,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土地產出水平。在優先保證農村發展建設用地需求的前提下,退出的宅基地通過增減掛鉤和地票交易實現其資產價值。

(二)完善養老保險制度

1.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自願退出宅基地。年滿16周歲的,可參照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2.農村家庭部分成員轉為城鎮居民,或者全家轉出但不退出宅基地。達到勞動年齡的,可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用人單位的,由用人單位統壹參保,按規定繳費;如果沒有用人單位,可以作為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參保繳費。符合規定條件的,享受與城鎮企業職工同等的養老保險待遇。

3.被依法征用土地的轉戶居民,按照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參加養老保險。過去土地被征收(占用)且土地未轉為非農民的人員,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淹沒失地人員,將參照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參加養老保險。

4.農村大學生在學校辦理城市化手續,隨家人退出宅基地的,可參照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參加養老保險,建立養老保險關系,工作後繼續參保。

5.成為城鎮居民且沒有條件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自願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3)完善醫療保險制度。

1.轉為城鎮居民的農村居民,可以按照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用人單位的,由用人單位統壹參保,按規定繳費;如果沒有用人單位,可以作為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參保繳費。符合規定條件的,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醫療保險待遇。

2 .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沒有條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可自願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

(4)其他社會保障機制

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後,在住房、就業、教育、衛生等方面與我縣城鎮居民享有同等權利,並享受豫府發[2010]78號文件中的特殊規定。

七。相關工作要求

(壹)加強領導,形成合力

該縣的戶籍制度改革是在縣政府的統壹領導下進行的。成立縣戶籍制度改革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戶籍制度改革日常工作的組織協調。

(2)明確責任,穩步推進。

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把戶籍制度改革作為壹項中心工作擺在突出位置,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全力推進。各鄉鎮(街道)要積極組織實施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具體工作,推進城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完成縣政府明確的目標任務。縣級各部門要根據工作職責準確把握政策邊界,制定完善相關工作規則,確保改革順利推進。縣發改委負責戶籍制度改革相關政策措施的協調平衡;縣公安局負責制定戶籍準入實施細則,組織實施戶籍準入;縣國土房管局和縣農委負責制定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實施細則;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制定農村居民社會保障向城鎮居民傾斜的實施細則;縣國土房管局和縣城鄉建委負責轉城人員的住房需求和平衡;縣經信委負責外來務工人員在企業就業的動員和戶籍服務;縣城鄉建設委員會、縣市政治局負責城市人口擴張後的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建設;縣教委負責學校規劃建設,滿足新生入學需求;縣衛生局負責城鎮醫療機構的規劃和建設;縣民政局負責推進農村五保供養、新型農村義務兵和服役期不滿10年的士官,城市社區管理、社會救助和福利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縣計生委負責調整轉移居民生育政策和獎勵扶助政策,做好農村居民轉移後的計劃生育工作;縣水務局負責推進大中型水利水電基礎設施項目中失地農村移民轉為城鎮居民;縣教委、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組織實施轉住院醫師集中培訓;縣財政局負責制定戶籍制度改革資金平衡的具體方案,做好戶籍制度改革所需資金的統籌工作。鄉鎮、街道和部門要把推進戶籍改革納入年度工作目標進行考核。

(3)加強宣傳,確保穩定。

各級各部門要通過多種形式和渠道,在全縣範圍內廣泛宣傳戶籍改革政策內容,對涉及戶籍改革的重點群體進行深入的政策解釋,引導群眾積極參與戶籍改革。在全縣各大媒體設立戶籍改革宣傳欄,積極宣傳戶籍改革成效,為群眾答疑解惑,搭建政府與群眾溝通的橋梁,形成全社會支持、理解、參與改革的良好氛圍。做好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情況的信息收集和輿情控制工作,制定完善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掌控改革動向,采取有針對性的防控措施,確保戶籍制度改革順利推進。

本意見實施中涉及的具體問題,按照附件中的相關實施辦法執行。

附:1。銅梁縣城鄉戶籍制度改革實施辦法(試行)

2 .銅梁縣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土地退出和利用辦法(試行)

3 .銅梁縣城鄉戶籍制度改革就業和社會保障實施辦法(試行)

2010年11月4日

附件1:

銅梁縣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

農村居民轉移安置實施辦法(試行)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鎮化進程,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渝府發[2010]78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渝辦發[2010] 2000)

第二條按照寬嚴相濟、分級負責的原則,進壹步放開縣城,全面放開鎮村落戶條件。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縣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其他戶口的轉移登記仍按原規定執行。

第二章轉戶條件

第四郡。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本人及隨本人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登記為城鎮居民。

(壹)購買商品房。

(二)在企業工作三年以上,有合法穩定的住所。

(三)投資興辦實業,三年內累計納稅5萬元以上或壹年內納稅2萬元以上,具有合法穩定住所。

第五條其他城鎮和村莊。農村居民可以在自願的基礎上,就地就近登記為城鎮居民。

第六條其他規定。凡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均可登記為城鎮居民。

(壹)農村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老年父母投靠子女。

(二)農村成年子女自願投靠城鎮周邊無子女的老年父母的。

(三)本市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可遷入學校集體戶或就地成為城鎮居民。

(四)優秀農民工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五)農村五保供養。

(六)服役期不滿10周年的農村義務兵和士官退伍。

第三章證明材料

第七條必備材料。

(1)入戶申請。

(2)本人及隨行人員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第八條其他證明材料。

(壹)營業證明;

(2)房屋證明;

(3)結婚證和親屬關系證明;

(四)被投靠人的戶口簿;

(5)納稅金額證明;

(6)在校證明;

(七)優秀農民工證明;

(八)農村集中供養的五保對象;

(九)農村退役士兵證;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第四章辦理程序

第九條申請。辦理轉學,應當由未成年人本人或者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轉學原因及相關情況,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承諾。符合條件、證明材料齊全的,由公安派出所窗口受理。

第11條通知。符合條件,但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應當書面告知需要補充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期限。凡需調查核實並報經批準的戶口,各級公安機關應嚴格按照下列時限及時辦理:

(壹)公安派出所批準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

(二)需要報縣公安局審批的,公安派出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縣公安局收到派出所提交的材料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並將審批結果返回派出所;

(三)公安派出所在接到縣公安局的審批決定後,在2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備案。全家轉為城鎮居民的,由當地派出所出具確認通知書,送當地國土、農業、社保部門備案。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65438年8月1日起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銅梁縣公安局負責解釋。

附件2:

銅梁縣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

農村土地退出和利用辦法(試行)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推進我縣城鄉戶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促進農村土地資源有效利用,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渝府發[2010]78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土地退出和利用辦法(試行)的通知》(渝辦發[2006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縣行政區域內擁有合法農村住房、宅基地和承包地的農村居民,按照戶籍管理的有關規定,自願退出農村住房、宅基地和承包地轉為城鎮居民的退出和使用。

本辦法不適用於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未轉移到非從業人員的被征地農村移民。

第三條農村土地的收回和利用應當遵循統籌規劃、依法自願、合理合理、統壹管理、用途管制的原則。

第四條縣國土房管局負責對全縣宅基地和建(構)築物的退出和利用進行指導和監督;縣農委負責對全縣農村承包土地的退出和利用進行指導和監督。

縣公安局、財政局、民政局、城鄉建委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指導村、社區(組)做好農村宅基地和建(構)築物、流轉戶承包地的退出和利用工作。

第五條縣土地整理儲備中心通過貸款、財政投資資金、財政周轉金、地票收入等渠道,專項籌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延伸邊界以外的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和撤並建(構)築物。

縣土地整理儲備中心具體負責以下工作:

(壹)收回宅基地和地上建(構)築物、承包土地的清理、登記、測算、審核、支付等具體實施工作;

(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延伸邊界以外的宅基地和建(構)築物的補償、改造、管理和利用;

(三)通過貸款、財政投資資金、財政周轉金等渠道,籌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延伸邊界以外的承包土地收回的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並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承擔承包土地收回後的補償整改工作。

縣國有土地儲備機構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延伸邊界內,以及宅基地和建築物、承包地退出範圍內,專項籌集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的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站具體負責承包地的管理和利用。

第六條積極引導、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農村土地整治和流轉以及農業產業化、規模化經營;支持和鼓勵城市工商資本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參與農村土地流轉,提高農村土地退出利用效率。

第二章退出和補償

第七條符合《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渝府發〔2010〕78號)規定的準入條件,自願轉為城鎮居民的農村居民,是本辦法規定的農村土地退出對象。

第八條轉戶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轉讓其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承包經營權,也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自願退出並獲得補償。

第九條農村居民自願轉為城鎮居民的,其宅基地和建(構)築物退出按下列規定補償:

(壹)遷移居民自願退出宅基地及地上建(構)築物的,其房屋及地上建(構)築物壹次性合並補償,按退出我縣征地拆遷農村房屋補償標準的1.1倍計算;房屋補償後,農民按照回房協議約定的時間自行拆除。

轉讓前新房建成後舊房未拆除的,應當限期自行拆除,不予補償。

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按14000元/畝的標準執行。

購房補貼按照縣城5000元/人、鄉鎮4000元/人、市內其他地區2000元/人的標準執行。

今後征地不再享有補償權。

(2)部分家庭成員成為城鎮居民的,在今後全家退出時,將保留獲得該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相應補償的權利,不再享有該宅基地的取得權。全家轉為城鎮居民的,退出宅基地和建(構)築物,按照全家退出時的標準進行補償。

(三)農村五保對象退出宅基地建(構)築物後,由民政部門安排集中供養,縣土地整理儲備中心建立專賬、專賬管理,取得的土地使用增值收益按有關規定上繳民政部門,專項用於農村五保對象集中供養。

第十條流轉居民自願退出承包土地的給予壹次性補償。補償標準為田500元/畝·年、塗300元/畝·年,補償年限為退出承包地之日起至第二輪承包期滿時的實際剩余年限(即截至2028年6月30日,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土地類別和面積以合同證書為準。

如果部分家庭成員成為城鎮居民,那麽在將來全家退出時,他們將保留從承包地獲得相應補償或收益的權利。全家轉為城鎮居民的,退出承包地,按全家退出時的標準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