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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房可以買賣嗎

租賃房可以買賣,但不得侵犯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在租期結束之前不得要求承租人騰房。在房屋出租的法律關系中,承租人享有的是使用權,所有權仍屬於出租人,出租人有權對房屋進行買賣處分。

因為房屋出租的法律關系中,承租人享有的是房屋的使用權,而房屋的所有權依然屬於出租人;此外對房屋上設立租賃合同是壹個負擔行為,而房屋買賣是處分行為,兩者同時進行並不沖突。不過要註意買賣出租房屋的兩個問題,壹是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期到期之前,房屋購買者不能要求承租人騰房。二是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買出租的房屋之前要有承租的人的放棄優先購買權最好。

簽訂正在出租中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應當註意以下問題:

(壹)不僅要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註明房屋正在出租,還要將租賃合同作為二手房買賣合同的附件。否則,則可能發生:

1、壹旦出賣人違約不想出賣房屋時,既可另行簽訂虛假租賃合同,將租期約定很長,將租金約定很低。這樣依據“買賣不破租賃”,不論出賣人或者買受人均無權主張承租人騰退房屋。此足以打擊買受人要求繼續購買房屋的意誌,而出賣人則不用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2、出賣人可以降低租金,改變買受人的預期收益。

(二)要明確約定房屋租金何時轉由買受人收取。通常房屋租金最遲在買受人支付百分之八十購房款或者房屋產權過戶時,轉由買受人收取。

(三)不要僅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簡單的約定,租賃合同終止後,出賣人交付房屋。還要約定出賣人交付房屋的具體時間,以及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因為租賃合同到期後,承租人以各種理由不按期騰退房屋的情況非常普遍。

(四)要明確約定租賃合同到期後,如果承租人未騰退房屋,出賣人負有請求承租人騰退房屋的義務。因為就租賃合同而言,出賣人是租賃合同的出租方,是租賃合同的相對人;就房屋買賣合同而言,出賣人有按期交付房屋的義務。

(五)要明確約定買受人保留壹部分購房款,待房屋交接後支付。因為出賣人辦理完產權過戶後,可能難以找到,但是對於正在出租的房屋,出賣人的多項義務尚未履行。房屋出賣行使的是所有權,房屋出租行使的是使用權,兩者並不沖突。但是壹定要弄清楚房屋出租和房屋買賣的關系以及買賣不破租賃,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等規則。也就是說,對於已經出租的房屋其實法律上面是允許進行買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