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天津開始實施新的《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公共租賃住房可以通過新建、收購、翻建、長期租賃、社會捐贈等方式籌集。外地來津人員集中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集宿舍住房和其他公共租賃住房。
對新建公租房的建築面積也做了具體規定,應以30至45平方米為主,最高不超過60平方米。戶型設計應滿足功能齊全、設施完備、安全可靠、科學利用空間、具備基本居住功能的要求。宿舍型公共租賃住房的設計應符合國家宿舍建築設計規範。
在天津市,申請市內六區和環城四區的公共租賃住房,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本市戶籍,符合公共租賃實物配租或經濟租賃住房條件,尚未配租住房的家庭,以及已領取公共租賃實物配租或經濟租賃住房,且配租期限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
2.具有本地戶籍、年人均收入低於3萬元、人均財產低於110000元、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2平方米的家庭(含18周歲及以上的單人家庭)。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的區房管局提出申請。申請時,應當如實申報戶籍、家庭人口、住房狀況、家庭收入和財產,並書面聲明同意接受有關審計部門的調查核實。外地就業人員來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由市國土房管局根據本市實際情況確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應當根據家庭實際情況,選擇簽訂履約承諾並提供擔保,保證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的履行。相關實施細則由市國土房管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