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所需手續:
1、家長或監護人持本人在京暫住證;
2、在京實際住所居住證明;
3、在京務工就業證明;
4、戶口所在地鄉鎮政府出具的在當地沒有監護條件的證明;
5、戶口簿、身份證等證件。
擴展資料
《北京市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本市戶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在本市內轉學的,持戶籍、居住地變更等相關證明材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學校發給學生轉學聯系表,學生持聯系表到擬轉入學校聯系,轉入校同意並簽章後,回到原就讀學校確認。
經轉出和轉入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予以辦理轉學手續及學籍信息變更,並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校接收有困難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解決。
對轉入的學生,學校應當按其原就讀年級安排插班。必要時可按其學業水平安排年級。
第二十三條學生戶籍由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遷入本市的,從境外到本市落戶的,有本市戶籍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就讀的,需轉入或轉回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就讀,可參照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轉學手續。
第二十四條非本市戶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入到本市的,應參照非本市戶籍義務教育階段入學規定提供相應的證明、證件,到居住地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學校聯系就讀。
經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予以辦理轉學手續,並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校接收有困難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解決。
對轉入的學生,學校應當按其原就讀年級安排插班。必要時可按其學業水平安排年級。
第二十九條轉學應在寒、暑假放假前壹周或開學後壹周內提出申請。轉學手續辦理壹般不超過10個工作日。轉學學生須隨轉相關學籍信息和檔案,實行“籍隨人走”。
第三十條下列情形,不予轉學:
(壹)中小學起始年級的第壹學期及畢業年級,不予辦理轉入手續。
(二)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能以任何形式強迫學生轉學。
(三)學生在受處分期間,不予辦理轉學手續。
(四)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北京市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