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住證申請表
2.居民身份證
3.1近期彩色照片(常住人口信息系統無照片者需提供,照片標準參照二代身份證照片)
4.住址、就業、學歷中的壹項或多項證明材料。
註: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房屋出租人(需房屋出租人或房屋管理人有效證件復印件)、用人單位和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在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在讀的材料。
擴展數據:
處理條件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縣級行政區域,在我省其他地區居住30日以上且年滿16周歲的流動人口,符合在我市居住半年以上、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居住三個條件之壹的,在辦理暫住登記後,可以申領居住證。註:離開市轄區到本市其他地區居住的除外。
處理過程
1.經辦人將準備充分的辦理材料提交當地派出所或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
2.審核材料通過後,受理居住證,並出具居住證領取憑證。(居住年限為1年)3。當事人持相關申請材料和居住證明到縣市公安局政務服務辦證大廳窗口申請辦證。4.7個工作日後,符合相應辦證條件的人員憑居住證領取憑證到各縣市公安局政務服務辦證大廳相應窗口領取居住證。
處理基礎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663號令發布的《居住證暫行條例》。
2、省人民政府令第2號《本省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和服務條例》第二百七十八條
3.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規定
4.全省流動人口暫住登記和居住證發放辦法
5.辦理居住證工作規範
收費標準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
處理時間限制
1.申請人居住登記已滿半年,申請地址與登記地址壹致的,3個工作日內辦結;農村派出所應當自受理機構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延期不超過15日。
2.申請人居住登記已完成半年,但申請地址與登記地址不壹致的,公安派出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辦結,自受理機構受理之日起延長不超過15日。
搬運地點
市區公安局(分局)人口和出入境管理大隊或縣(市)城關派出所。
居留證的更換:
替換條件
已申領本市居住證,因字跡模糊損壞、遺失等原因需要換領或補發的。
代用材料
1.居住證換發、延期、項目變更申請表
2.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3.居住證原件(破損原件需提交換領,遺失無需補領)
替換程序
與居留許可的申請程序相同。
收費標準
更換和補發居住證應繳納證件工本費。
更換的時限
1.更換人居住登記已滿半年,更換地址與登記地址壹致的,3個工作日內辦結;農村派出所應當自受理機構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延期不超過15日。
2.更換人居住登記已完成半年,但更換地址與登記地址不壹致的,公安派出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辦結,自受理機構受理之日起延長不超過15日。
替換位置
市區公安局(分局)人口和出入境管理大隊或縣(市)城關派出所。
參考資料:
永州市人民政府-居住證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