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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公有住房租賃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租住公房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辦理租賃手續後,方可使用。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自辦理租賃手續之日起壹個月不使用租賃物的,出租單位視為自動放棄承租權,另行分配。

承租人終止使用房屋時,應事先聲明或書面通知出租單位,並辦理退租手續,按時提交房屋及設備。

承租人對其出租或無償使用的房屋只有使用權,不得擅自轉租、轉讓、出借、改變使用性質或做其他處理。第二條新建生產經營用房和新建住宅的租賃(拆遷戶除外),執行本市頒布的房屋租賃議價標準。第三條承租單位經營性質未發生變化,使用新名稱時,應向承租單位辦理名稱變更手續,原協議繼續有效。

房客之間交換房屋時,出租單位應提供方便和支持。第四條出租單位應定期檢查其出租房屋的安全並及時維修,保證用戶的正常使用。因失修、倒塌造成的財產損失,由出租單位負責賠償。

承租人應愛護出租的房屋。因使用不當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五條出租房屋需要改建、擴建時,應報出租單位批準,簽訂協議,明確經濟負擔、產權歸屬、結算形式等相關問題,並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第六條承租人必須按期支付租金。拖欠租金的,除支付拖欠租金外,每逾期壹天,加收拖欠租金總額1%的滯納金。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出租單位除收取租金等欠款、追回非法所得、索賠損失外,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另作安排。並根據其情節和態度對當事人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1,占用公房;

2.擅自轉租、轉讓、出借或改變已租、免費公房使用性質的;

3、閑置三個月以上的;

4.累計拖欠租金三個月;

5.擅自在公共屋和建築物上建房並從中獲利;

6、擅自改建、擴建租住的公房;

7、有其他嚴重違規行為的。第八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四區、郊區礦區和縣。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出租自有房屋,可參照本規定辦理。第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石家莊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以前的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