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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在行政案件中的舉證責任是什麽?

□蔣中暉自《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和國行復議法》相繼施行以來,行政訴訟、復議案件已是平常事,國土資源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在行政訴訟、復議中遭到敗訴或撤銷的結果也屢見不鮮。這就要求國土資源行政機關不僅要在執法過程中堅決執行《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依法行政,而且要在對相對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後,繼續甄別梳理證據,認真分析,避免在行政訴訟或復議時倉促上陣。

舉證責任從法律性質上屬於壹種自我責任,它是壹種根據特殊法律規定對特定的事實即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法律責任,其特殊性在於後果可能是壹種法律權利的喪失。具體有兩層含義:壹是指有關當事人提供證據責任。二是指舉證人提供證據後可以證明案件的部分或全部事實。民事訴訟的壹般證據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以“舉證責任倒置”為特例。行政訴訟舉證責任源於民事訴訟舉證責任,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首次把舉證責任引入行政訴訟中,但在行政訴訟中,“被告負有舉證責任”即“舉證責任倒置”,而由原告舉證只在被訴“不作為”案件中為特例。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復議法》也源引了《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舉證責任。

國土資源行政機關的舉證責任有二:

壹是對被訴或被申請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有關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案例壹:1999年3月29日,江蘇省邳州市碾莊鎮碾莊村西門二組不服邳州市國土資源局對其非法轉讓0.37畝土地給曹瑞良等四戶建商業用房的處罰決定,依法向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邳州市人民法院經審查立案後,向被告邳州市國土資源局送達了起訴狀副本,並要求在法定期限內將答辯狀送交法院及原告。被告邳州市國土資源局依法向邳州市人民法院提供了對原告即被處罰人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證據及法律依據:原告於1998年8月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合法審批,擅自將位於碾莊村米廠、面粉廠門面的0.37畝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以出租形式非法轉讓給受讓方曹瑞良等四戶建商業用房的事實;被告1998年5月21日對原告及應邀參加人簽章的現場勘測筆錄、8月18日對原告調查筆錄和8月22日對受讓方曹瑞良及證人趙宗蘭等簽章所作的調查筆錄及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等書證。如果被告邳州市國土資源局不能或逾期提供上述證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決被告邳州市國土資源局敗訴。

二是對被訴或被申請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事實和不履行法定職責具有合法理由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如前述案例,邳州市國土資源局最終應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壹條規定決定:沒收邳州市碾莊鎮西門二組所得土地轉讓價款4萬元並限期15日內令受讓方自行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對西門二組處以罰款5000元。據此,邳州市人民法院維持了邳州市國土資源局的處罰決定。再如案例二:江蘇省邳州市運河鎮李口村村民張某於2003年3月21日訴邳州市國土資源局行政不作為未依法履行農民宅基地報批程序案時,該局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供了國務院第116號令《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鄉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據此,邳州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如果國土資源行政機關放棄了舉證權利,無疑舍棄了人民法院或復議機關組織訴訟或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以作出裁判所依據的法律規範。國土資源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中,不僅要提供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的事實根據和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文件,而且在法定舉證期限10日內應通過向人民法院和復議機關提供材料證明行政程序的合法性。

國土資源行政機關作為具有法定行政權能的主體,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必須含有下列法定內容:壹是有明確的相對人,二是相對人被管轄事實的客觀存在,三是告知相對人被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依法享有的權利,四是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五是具體行政行為通過法定文書送達相對人。在接到人民法院或行政復議機關的應訴通知書或答復通知書後,將其在《行政訴訟(復議)案件證據登記表》中分列三部分:壹為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在實體上合法的證據,寫明證據名稱、取得方式、日期及用於被證明內容。二為證明具體行政行為程序上合法的證據,寫明證據所證明的程序性事項,如立案、調查、告知、聽證、決定、送達等法定權限。三為據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