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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已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結構安全、房屋安全鑒定、危險房屋防治、房屋白蟻防治等管理。

軍隊房屋、宗教房屋及文物保護建築、控制保護建築的使用安全管理,房屋的消防安全、設施設備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第三條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確保安全的原則。第四條 市、縣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本行政區域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縣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和白蟻防治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規劃、市容市政(城管)、公安(消防)、工商、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教育、衛生、安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按照設計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結構的安全,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第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檢查,及時制止和查處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舉報。

對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予以表彰、獎勵。第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檔案,依法公開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行政許可、房屋使用安全監督檢查等信息,方便單位和個人查詢、監督。第二章 房屋結構安全第九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未經房屋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的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行政許可,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壹)拆除或者部分拆除具有承重作用的房屋基礎、墻體、柱、梁、樓板等構件;

(二)在承重墻體上增開或者擴大門、窗、壁櫥,變更門、窗、壁櫥位置;

(三)在柱、梁、樓板上增開或者擴大洞口;

(四)超過房屋原設計承載力增加荷載;

(五)拆改公***建築中具有抗震、防火功能的非承重結構。

前款規定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還需辦理其他行政許可的,從其規定。

在農村宅基地自建自住房屋上有本條第壹款規定行為的,可以不辦理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行政許可。第十條 申請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行政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登記證明或者其他確認權利的有效證明,使用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書面證明;

(四)涉及***用部位的,提交***用人同意的書面證明;

(五)房屋原設計單位或者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房屋結構改造設計方案,或者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可行性方案。

設計單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方案負責。第十壹條 有關部門在辦理特種行業、文化娛樂場所、消防、戶外廣告設置、大型群眾性活動等行政許可事項時,涉及本條例第九條第壹款規定行為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按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辦理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行政許可手續。第十二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行政許可決定和許可的方案實施改造,在施工現場的醒目位置公示行政許可決定和許可的方案,並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居(村)民委員會或者其他房屋管理單位。

承擔改造任務的施工者應當按照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行政許可決定和許可的方案實施改造;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能提供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行政許可決定和許可的方案,施工者不得施工。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房屋質量保證書、使用說明書中的房屋主體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和設計文件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等事項書面告知購房人。

房屋轉讓或者出租時,轉讓人或者出租人應當將房屋主體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設計文件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和房屋結構改造等事項,在房屋買賣合同、租賃合同中註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書面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有權向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城建檔案機構、出售人或者出租人查詢房屋主體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設計文件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和結構改造等事項,被查詢人有義務配合查詢。

房屋沒有設計文件或者設計文件沒有規定合理使用年限的,參照房屋結構耐用年限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