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就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達成協議後成立的。已成立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審查。
1.合同主體是否符合要求,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出租人是否為房屋的所有權人或法定使用權人。
2.房屋是否被法律法規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規不禁止房屋出租,都可以依法出租;
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
2)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 ***有壹套房子沒有經過* * * *審批:
4)權屬有爭議的;
5)屬於違章建築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7)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的:
8)不符合公安、環保和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9)相關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3.房屋租賃合同內容是否合法。實踐中,部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逾期支付房租、水電費等的滯納金。是按每天2%計算的。從法律上來說,這個協議是不公平的,因為滯納金很高,屬於可撤銷條款。另壹種常見的情況是,有人利用租住的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如果屬實,此類租賃合同無效,不受國家法律保護,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依法沒收租金。
4.是否已經登記備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和本市租賃法律法規均規定,租賃雙方應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實踐中,對於未經登記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有兩種觀點,壹種觀點認為合同無效,另壹種觀點認為租賃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