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單位提出申請,符合提取條件的,由單位填寫《住房公積金個人提取審批表》,並加蓋預留印章。
2、單位經辦人員或職工個人向個人提取公積金的,將審批表連同相關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交單位公積金中心審批後,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
3.單位或職工個人的經辦人員持公積金中心審批的《個人提取公積金審批表》和單位填寫並簽字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轉移憑證》,到開戶的公積金中心辦理轉移業務。公積金中心將職工申請的住房公積金劃入其基本結算賬戶,由單位取出發放給職工。
提取住房公積金是有限制的,按照有關規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職工所在單位和職工本人每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其中“購買”是指職工購買房屋,並擁有所購房屋的所有權,可以是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二手房。
2、退休工人。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4.那些出國定居的人。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6、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
7.員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