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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公安局關於燃放煙花炮竹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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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在玉林城區生產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了建設文明城市,防止環境汙染,減少噪聲、火災、爆炸以及人身傷亡等事故的發生,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噪聲汙染防治條例》、《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治安處罰條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等法規,結合玉林城區的具體情況,特就玉林城區禁止生產、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壹、在玉林城區範圍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玉林城區範圍包括:玉林鎮轄區,南江鎮的鎮忠村、南江村、竹美村、新聯村;城西鎮的慶豐村、江岸村、蓮塘村、新團村以及玉豸的陂頭村;城北鎮的二環路以內的平地村;名山鎮的二環路以內的村及旺瑤村等行政區域,以及位於城郊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生產、生活區。

二、在重大節日、慶祝或慶典活動中需要燃放煙花、爆竹的,須報市公安局審批,並在指定時間、地點燃放。

三、運輸煙花、爆竹的車輛進入玉林城區的,必須持有玉林市公安機關簽發的《爆炸物品運輸證》。

四、嚴禁攜帶煙花、爆竹乘坐公***交通工具。嚴禁在托運行李和郵寄的包裹中夾帶煙花、爆竹。

五、凡違反本通告規定,非法生產、儲存、銷售、燃放、運輸、攜帶和夾帶煙花、爆竹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第四十壹條和《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的規定,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警告,並沒收其爆炸物品;凡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違反規定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處罰直接責任人員;凡單位主管人員指使的,同時處罰主管人員。

凡違反本通告規定,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成年的行為人以及不能辯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凡違反上述規定,造成損失或傷害,本人無能力賠償或負擔的,由其監護人依法負責賠償或者負擔。

六、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生產、儲存、銷售、燃放、運輸、攜帶和夾帶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任何公民都有權勸阻或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對舉報的有功人員,給予適當的獎勵。

七、公安機關是實施本通告的主管機關。建設、工商、交通、環保等部門和玉州區人民政府所轄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各村民委員會,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本通告的實施工作。

八、根據城市建設的發展,需要擴大禁止範圍時,由玉林市公安局劃定,報市政府備案。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我市以前所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通告有出入的,以本通告為準。

200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