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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公共住房租戶和共同居住者分配搬遷資金

法律主觀性:

公租房拆遷補償分配主要遵循壹人壹份、均分的原則。在這個問題上,承租人在以下特殊情況下可以享受更多的拆遷補償:(1)可以酌情多分配:1。承租人或共同承租人年老體弱,缺乏經濟來源,平均分攤獲得的補償不能保證其正常生活。2.承租人或合租人在取得公租房租賃權時多付出了額外的錢。3、居住在公租房的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護義務。(二)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有兩個以上的,有權就各地已拆遷的公共租賃住房的補償款主張分割。

法律客觀性:

公房承租人死亡後,出租房屋被拆遷時拆遷補償如何處理,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並不明確,容易引起爭議。有人認為應該賠償給實際所有人,但我認為作為遺產處理更合理。原因如下:1。被拆遷的公房屬於遺產範圍,應當按照我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辦理。(1)出租房屋權屬於我國公民可繼承的合法財產範圍,與我國繼承法及相關規定並不矛盾。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第(七)項規定,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也屬於合法財產的範圍。被繼承人承租的公有住房的承租權也是依法取得的。既然租賃權也是壹種財產權,受法律保護,當然屬於公民的合法財產。根據壹般民法理論,房屋租賃權屬於附屬於所有權的用益物權範疇,對於合法承租人而言,包含財產權和財產利益。基於此,我國《物權法》第117條也規定,用益物權人依法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公房使用權的性質完全符合上述規定,因此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是有法律依據的。(二)公房使用權是否允許繼承,沒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相關行政法規不明確且部分已失效,僅作為參考依據而非審判的直接來源。特別是在現實生活中,公房租賃權及其附屬利益的繼承已經成為生活中的現實。在處理此類問題時,無論是房管部門、拆遷部門還是司法機關,其實大多都是按照繼承問題來操作的。(3)公房產權單位對補償原承租人無異議且已實際棄權,相關法律也規定承租人享有拆遷補償權。因此,為了維護原承租人及其繼承人的合法權益,依據我國司法最終判決原則和我國繼承法解決該糾紛更為有效和合理。第二,實際所有人不是涉案公房的合法承租人,其直接取得拆遷補償款沒有法律依據。(1)我國《城市房屋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三款: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承租人可以按照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予以安置;綜合相關行政法規分析,被繼承人死亡後變更公房承租人的條件為:被繼承人生前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經房屋所有人同意;本市無其他住房;其他家庭成員無異議,但實際居住者已不能滿足上述條件。(二)實際占有人的戶口是否遷入被拆遷房屋與其是否應當獲得全部或者部分補償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現實生活中,有房無戶、有房無戶、壹房多戶或戶隔戶的情況非常普遍。以此賠償為依據,既不合理,也無法律依據。例如,國務院法制辦、建設部有關負責人在回答新修訂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時指出,原條例以戶籍因素作為確定安置面積的標準,在實踐中被壹些人利用,謀取不正當利益。基於此,不僅僅是基於戶籍或占有(或居住),當然承認其擁有合法的出租權或享有拆遷補償權。綜上,在原公房承租人無有效遺囑的情況下,涉案房屋的使用權及預期收益在拆遷前應已歸全體繼承人所有,相關補償在公房拆遷時應由全體繼承人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