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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住滿5年後可以出資購買嗎

可以。

壹、公租房住滿五年後,需上市交易的,由政府優先回購,回購價格由原售價+同期銀行存款活期利息等因素確定;政府放棄回購的,按屆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關規定執行。

五年後買下公租房,可選擇壹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壹次性付款後,無需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未付款面積仍需按規定繳租。

二、需要註意的是:

1、私人對公租房無產權、繼承等問題,只有承租人變更問題,所以公租房父母享有承租權、使用權,不屬於遺產,不參與分割繼承。

2、繼承承租人的公租房需申請變更,且變更承租人需得到戶口在該公租房內的使用權人的同意,如原承租人去世,符條件的***住人可申請變更承租人,繼續承租。

擴展資料:

第十八條 公***租賃住房租賃期限壹般不超過5年。

第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略低於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本地區的公***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公***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定期調整。

第二十條 公***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公***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確定。

第二十壹條 承租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於當地規定標準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租賃補貼或者減免。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的公***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償還公***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

第二十三條 因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需要調換公***租賃住房的,經公***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同意,承租人之間可以互換所承租的公***租賃住房。

第四章

使用與退出

第二十四條 公***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負責公***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確保公***租賃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資的公***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主要通過公***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由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 公***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不得改變公***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第二十六條 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公***租賃住房。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公***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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