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租賃期限不明確,當事人沒有約定租賃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認定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第六十壹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他們可以補充他們的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二百三十六條租賃期限屆滿,續訂租賃合同,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定。
擴展數據:
法律沒有規定合同到期必須提前1個月續簽,妳的租賃合同也沒有明確規定到期要提前通知,所以不用支付違約金,就是對方不能扣妳的押金。這就跟勞動合同壹樣。《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續簽必須提前告知。
而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是否提前通知,那麽就沒有必要提前通知。因為是固定期限合同,雙方都可以預見合同的到期日,都知道不續簽合同自然終止。壹般來說,最好是提前通知,但如果沒有約定,也沒必要提前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