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跪求《建築企業安全質量標準化導則》。我們是湖南壹級施工企業,需要延長安全生產許可證!請幫助我。

關於印發《建築企業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導則》的通知

湘(2007)第331號

各市州建設局(建委、規劃建設局),衡陽市、邵陽市建設局,長沙市、永州市房產局,各施工企業:

為提高我省建築安全生產水平,加強對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夯實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基礎,現將我廳編制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質量標準化指南》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組織學習宣傳,督促施工企業積極貫徹落實;各施工企業要認真組織學習研究,結合自身實際,制定本企業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標準,並認真執行,保持持續有效運行。今後,我廳將把施工企業是否建立了企業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規範,是否有效運行作為考核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重要條件之壹。

湖南省建設廳

2007年十月十五日

建築企業施工安全和質量標準化指南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提高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夯實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基礎,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湖南省建設工程重大危險源辨識與控制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指引是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進行施工安全管理的指導性文件。

本工作指引所稱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是指為保障施工安全,對施工企業的工作質量和實體質量進行規範化管理,包括內部施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程項目生產安全過程控制等工作職責和規章制度、工作質量和實體質量標準。

第二章企業施工安全管理

第三條企業應當依據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政策文件,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保障體系,並保持持續有效運行。

企業應當在其主要負責人中明確安全生產第壹責任人,並報其安全生產許可證發證機關備案。

第四條企業應當根據經營規模、業務範圍、組織機構、生產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設立施工安全管理機構,配備足夠數量的專職施工安全管理人員。企業應確保其管理結構能有效保證施工安全管理的效率。

第五條企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組織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和考核,取得相應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確保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人持證上崗,並定期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繼續教育和培訓。

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施工管理、技術和操作人員參加相關培訓和考核,取得相關崗位證書,確保其持證上崗,並定期接受繼續教育和培訓。

企業必須依法申請並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在參與投標和承包施工業務、接受有關部門和單位監督檢查時,主動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暫扣後,應立即整改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及時組織自查,並向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安全生產條件審查申請。企業應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的監督、檢查和工作指導。

第六條企業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政策文件的要求和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普遍制定以下施工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和標準,並在企業內部統壹執行。

(壹)施工安全管理責任制。企業相關部門、分支機構及相關部門、項目部施工安全管理的權限和責任;各分公司相關部門的崗位設置;各項目部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設置;負責施工安全管理的相關人員的施工安全管理權限和責任;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等方面做出詳細規定。

(2)施工安全防護保證標準。以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的防護保障措施為主要內容,詳細規定了企業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防護保障措施和具體技術形式。

(3)文明施工標準。對施工現場布置、施工臨建設施、環境保護、節能減排、施工人員生活保障和勞動保護等作了詳細規定。

(四)施工組織設計、專項工程施工圖審查制度。從組織機構、人員、程序、深度、職責等方面做了詳細規定。用於企業工程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專項工程施工方案的編制和審查、危險性較大的專項工程施工方案的專家論證。

(五)建築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辨識、控制和管理制度。對企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建立目錄、公示、標識、防護保證措施、設施的驗收、檢查和記錄、監督臺帳的建立和管理等進行了詳細規定。

(六)安全生產條件內部審計制度。對企業工程項目和風險較大的特殊項目的安全生產條件內部審核的標準、組織機構、人員、程序和職責等作出詳細規定。

(七)施工安全技術交底標準。企業項目部及其施工管理技術人員應對施工安全技術交底的工作內容、交底對象、時間、深度、形式,以及企業或分公司對施工安全技術交底的檢查作出詳細規定。

(八)建築設備設施的驗收制度。施工設備、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安裝設施、施工臨時用電、企業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施工臨時設施的驗收標準、組織機構、人員、程序和責任;使用過程中定期檢驗的期限、標準、機構、人員、隱患處理和責任;按照規定由相關監管部門或建築安全監督機構對備案登記或審查程序做出詳細規定。

(九)建築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體系。編制和審核企業、分公司、項目部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每年至少定期組織壹次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詳細規定了施工安全事故發生後,應急救援預案的啟動、事故現場的保護、防止事故擴大的措施以及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如實報告事故的情況。

(10)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和項目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組織開展、內容和責任、專項教育培訓經費的提取、管理和使用、工地農民工學校的建立和管理等作出詳細規定。

(十壹)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管理制度。企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的收取、專賬儲存、專款專用和足額投入;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依法為從事工程項目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按照規定,施工人員應當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十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標準。對企業施工安全管理機構、分公司施工安全管理部門和項目部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數量及其應具備的工作經驗和水平做出詳細規定。

(十三)證書檢驗制度。對持有企業工程項目有效崗位證書的施工管理、技術和操作人員(包括分包施工單位)的檢查職責、時間和處理作出詳細規定。規定應突出對特種作業人員持有有效崗位證書的檢查。

(十四)重要建築材料的驗收和維護制度。企業工程項目使用的施工機具、模板及支架、腳手架及鋼管扣件、腳手架、安全防護用品等重要施工材料的進場驗收標準、組織機構、人員及登記責任;在使用過程中,詳細規定了維護標準、定期檢查、建帳、責任等方面。

(15)分包管理制度。對企業工程項目分包施工單位的確定、相關證照的查驗和分包合同的簽訂,應在分包施工合同中明確程序、權限和責任,以及工程質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的責任、措施和獎懲,並對分包施工單位的監督檢查作出詳細規定。

(十六)建築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對企業、分公司、項目部施工安全的監督檢查標準、頻率、記錄、隱患清單、隱患整改、評估、通報等做出詳細規定。

(十七)安全生產形勢分析系統。定期召開企業、分公司、項目部施工安全形勢分析會,及時分析施工安全形勢,查找施工安全隱患和工作漏洞,制定並落實整改和預防措施;施工安全事故結案後,將召開專題分析會,查明事故原因,吸取教訓,研究對相關人員的處理,制定相應的技術和管理措施,對堵塞技術和管理漏洞做出規定。

(十八)壹般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事件的調查處理制度。對企業工程項目中壹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事件的範圍、等級和分類標準,事件發生後內部報告和調查的程序、時限和責任,以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作出了規定。

(十九)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規定了企業定期對相關部門、分公司、項目部及相關人員的施工安全管理有效性進行評價的評價標準、組織機構、參與人員、結論的做出以及獎罰措施。

第七條企業應當每年至少壹次定期檢查施工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標準的執行情況,查找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對執行不力的部門、分公司、項目部和相關責任人,應當責令限期整改並作出相應處理。

第八條企業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政策文件,結合企業發展和施工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標準的實施效果,對企業施工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標準實施動態管理,組織年度評審並及時修訂。

第九條企業應當認真組織開展年度“安全生產月”和專項整治活動,明確責任部門,按照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要求制定實施方案,並組織對活動過程和效果進行檢查和評估。

第十條企業應當采用有利於施工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和先進設備,建立企業推廣使用的新技術、新工藝和先進設備目錄,以及淘汰或者報廢的施工技術、工藝和設備目錄。企業應當根據生產經營發展情況和國家、省的規定,對《目錄》實行動態管理,適時進行調整。企業應采取有效措施,淘汰國家和省明令淘汰或報廢的施工工藝、技術和設備。

第十壹條企業應當根據生產經營範圍和特點,建立本企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常見重大危險源目錄,並根據生產經營發展動態管理目錄,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企業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建築安全管理年度工作目標、專項資金年度投入計劃、安全生產年度教育培訓計劃。

第十三條企業安全生產第壹責任人全面負責本企業的施工安全管理,壹般應當明確以下施工安全管理職責:

(壹)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合理調配企業的人力、財力和物力,滿足企業施工安全的需要。

(二)組織建立和完善企業的安全生產保障體系,確保其持續有效運行。

(三)決定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有關部門、分公司、項目部及其負責人的職責權限,並及時監督檢查,評價其施工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四)決定企業施工安全管理年度工作目標、專項資金年度投入計劃、安全生產年度教育培訓計劃;批準企業施工安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標準。

(五)決定對企業有關部門、分支機構、項目部及有關人員的獎懲。

第十四條企業施工安全負責人主要負責企業施工安全的日常管理,壹般應明確以下職責:

(壹)提出企業施工安全管理的政策建議,組織制定企業施工安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標準,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實施;組織制定企業施工安全管理年度工作目標、專項資金年度投入計劃、安全生產年度教育培訓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合理調配企業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對其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考核。

(三)負責企業工程項目重要建築材料的驗收和維護;負責企業工程項目的施工管理、技術和持證工人的檢查。

(四)負責落實企業施工安全監督檢查制度,按照規定組織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企業有關部門、分支機構和項目部的施工安全管理情況,及時督促整改存在的問題。

(五)按照規定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開企業安全生產形勢分析會,及時分析和總結企業施工安全形勢,針對突出問題,組織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整改和防範措施。

(六)發生建築安全事故,負責啟動建築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救援,並及時向企業主要負責人報告;主持施工安全事故專題分析會,組織制定和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

(七)發生壹般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時,負責組織調查,提出問責意見和防範措施,並及時報企業主要負責人批準後實施。

(八)按照規定定期組織對企業施工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管理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提出意見和整改措施,並督促落實到位;按照規定定期審查和修訂企業施工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和管理標準。

第十五條企業施工技術負責人是企業施工安全技術管理的主要負責人,壹般應明確以下職責:

(壹)組織制定本企業的施工安全防護保證標準和文明施工標準,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實施;按規定定期組織檢查企業施工安全防護保障標準和文明施工標準的執行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和整改措施,並督促落實到位;按規定組織定期審查和修訂企業施工安全防護保證標準和文明施工標準。

(二)負責工程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特殊工程項目施工方案的編制和審查;負責危險性較大的特殊項目施工方案的專家論證。

(3)負責施工設備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搭設設施、施工臨時用電和施工臨時設施的驗收和定期檢查。

(四)負責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的辨識、控制和管理;根據企業的業務範圍和特點,組織建立企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常見重大危險源目錄,並對目錄實行動態管理。

(五)參與企業建築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管理標準的制定、實施檢查、審查和修訂;參加企業安全生產形勢分析會和施工安全事故專題分析會;參與企業建築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

(六)負責本企業的建築安全技術政策;組織建立企業推廣使用的新工藝、新技術和先進設備目錄,以及淘汰或報廢的施工工藝、技術和設備目錄,並對目錄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六條企業施工安全管理機構及其人員負責企業施工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壹般應明確以下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政策文件,監督和指導企業有關部門、分公司和項目部嚴格執行;起草和制定企業施工安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標準,經企業批準後,監督和指導企業相關部門、分公司和項目部嚴格執行。

(二)協助企業施工安全負責人根據企業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審核企業各分公司或項目部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協助企業施工安全負責人指揮啟動企業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救援,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負責向企業提出事故專項分析意見;協助企業施工安全負責人調查企業工程項目壹般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事件,向企業提出責任追究和防範措施建議。

(三)向企業提出施工安全管理的政策和技術建議,對工程項目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指導風險較大的專項工程施工方案的專家論證。

(四)提出企業建築安全管理年度工作目標、專項資金年度投入計劃、安全生產年度教育培訓計劃,經企業批準後下達實施,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五)協助企業施工安全負責人按規定定期或不定期對企業有關部門、分支機構和項目部的施工安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制定本部門的日常檢查計劃,對企業相關部門、分公司、項目部的施工安全管理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或抽查,發現問題和施工安全隱患,及時責成相關單位、部門和相關人員進行整改,並對整改情況進行評審。情節嚴重的,向企業施工安全負責人報告;記錄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施工安全隱患,提出整改和防護措施,並督促落實到位。

(六)負責組織實施企業安全教育培訓,及時組織相關人員參加有關部門開展的安全教育培訓活動;組織對施工安全管理負有重要責任的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監督管理企業各分公司、項目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活動的開展。

(七)負責對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的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管理部門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指導、監督和考核;對企業相關部門、分公司、項目部及相關人員的施工安全工作提出獎懲建議。

(八)負責企業建築安全管理信息的收集、統計和上報。

第十七條企業應當對其他人員的施工安全管理負責,其他部門及其人員的職責予以明確。

第三章企業分支機構施工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企業應當明確界定分支機構的權限,對分支機構的施工安全管理職責做出規定;分公司應在企業的監督指導下,按照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與企業安全生產保障體系相適應、相配套的分公司安全生產保障體系,並保持持續有效運行。

分公司根據企業授予的權限,代表企業對其經營管理範圍內的工程項目進行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九條分支機構應當設立施工安全管理部門,配備足夠數量的專職施工安全管理人員。

第二十條分公司主要負責人、施工安全負責人、施工技術負責人的施工安全管理職責,參照企業安全生產第壹負責人、施工安全負責人、施工技術負責人的職責予以明確。

第二十壹條分支機構的建築安全管理部門及其人員職責應當參照企業建築安全管理機構及其人員職責予以明確。

分公司應明確負責施工安全管理的其他人員、其他部門及其人員的職責。

第四章企業工程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明確項目部的權限,對項目部的安全生產責任做出規定;工程項目部應在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和指導下,建立健全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相適應、相配套的工程項目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並保持全過程有效運行。

第二十三條項目部根據工程的規模和特點,壹般應制定以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壹)項目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工作目標。明確了項目整個施工過程中各階段的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要求,施工安全的重大危險源,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主要保證措施,各主要工作的負責人,各項工作的檢查驗收。

(2)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分工。對項目部各部門和施工管理人員所承擔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進行具體界定和細化。

(三)工程項目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明確工程項目事故應急救援裝備和器材的配備、應急救援的啟動、事故現場的保護、防止事故擴大、及時如實報告事故和壹般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應急救援預案演練等事項。

(四)項目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計劃。明確工程項目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提取、管理和使用。

(五)項目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確保項目施工現場農民工學校、場地、設施、師資的建立,開工前和施工全過程應進行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項目,以及各項教育培訓的內容、課時、時間,各項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負責人,明確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檢查考核。

(六)項目施工安全技術交底計劃。明確分項工程和關鍵部位、關鍵環節的劃分,危險性較大的特殊工程分段施工安全技術交底的階段劃分,施工安全的重大危險源及其具體防護措施,施工安全標準以及施工安全技術交底中必須突出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相關內容。

(七)工程項目施工人員行為規範。本項目施工人員應遵守的工作紀律、勞動紀律、相關安全生產操作或操作規章制度、各崗位特種作業人員承擔的具體工作及要求和標準、作業班組長的職責等。應在規範中規定。

(八)項目部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工程項目部對各部門、各施工隊、分包商及相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記錄並整改安全生產隱患,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分析工程項目部的安全生產形勢,並在計劃中明確。

(9)項目部安全生產獎罰制度。規定項目部各部門、各施工隊、分包施工單位及相關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責任、獎罰措施。

第二十四條項目負責人應當對項目施工安全全面負責,壹般應當明確以下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的法律法規、規範標準、政策性文件,以及企業建築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和標準;根據有關規定和項目實際情況,合理安排人力、財力、物力,滿足項目安全生產的需要;明確項目施工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組織制定項目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和項目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健全項目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並保持全過程有效運行。

(2)參與或主持工程項目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工程施工方案的編制和審查,以及風險較大的專項工程施工方案的專家論證,確保按規定編制和審查並經專家論證的專項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在施工中得到嚴格執行。

組織開展工程項目和危險性較大的特殊項目的安全生產條件審查程序;確保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和未通過安全生產條件審查的危險專項工程不得開工建設。

按規定組織制定項目的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目標、專項資金計劃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經企業或其分支機構批準後嚴格執行。

(3)與分包施工單位和作業隊伍簽訂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責任書;監督檢查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施工隊伍、施工工人、分包施工單位及其人員履行職責,落實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措施,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四)按照省和企業的規定,落實《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辨識、監控和管理辦法》,組織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辨識、評審和目錄建立,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布評審確認的重大危險源,並在重大危險源相應部位設置警示標誌;逐壹組織制定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安全防護保障措施,督促建立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管理臺帳,督促工程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履行重大危險源辨識、控制和管理職責。

(五)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建立工地農民工學校,並保障場地、設施和師資;監督項目部相關部門和人員按照規定和計劃開展安全教育培訓活動,並在教育培訓內容中突出施工安全的重大危險源。

(6)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施工設備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搭設設施、施工臨時用電和施工臨時設施的驗收,安排相關檢查和備案登記手續,督促項目部相關部門、班組和人員按規定定期進行使用檢查,並做好記錄。

(七)工程項目發生施工安全事故時,立即啟動工程項目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指揮救援工作,保護事故現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按規定和程序及時報告施工安全事故,協助事故調查等相關工作。

(八)項目發生壹般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事件,立即按規定向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報告,協助調查處理壹般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事件。

(9)按規定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項目部施工安全管理和運行情況的檢查,發現問題和安全隱患,做好書面檢查記錄,及時采取相應的整改和預防措施;定期召開項目部安全生產形勢分會議,通報項目部各部門、作業隊、分包施工單位及相關人員的履職情況,分析總結項目安全生產形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