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第二十二條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壹)申請人和* * *同申請人應當具有本市城鎮戶籍,並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下列兩種情況除外:
1.申請人的配偶及未滿18周歲的子女非本市戶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視同與申請人* * *關系;
2.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戶籍遷出本市的,可作為同壹申請人。
(2)申請當月前12個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凈資產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標準。收入標準實行動態調整,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房價水平,參考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壹定比例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三)在本市無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積低於10平方米,下同);出租房和公房人均建築面積小於15平方米。家庭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築面積超過9平方米且低於15平方米的,只能申請住房租賃補貼。
(4)申請人與* * *同壹申請人未享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新建社區住房拆遷安置、落實華僑住房政策專項用房等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