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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明確公租房資產管理原則: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近日,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關於印發《公共租賃住房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通知,明確了公共租賃住房資產管理原則: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合理配置、高效利用、規範處置;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績效管理和財務管理相結合。本辦法自2019 1起執行。

《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資產,是指由地方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持有,納入城鎮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劃,向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提供的住房。公租房的資產包括公租房項目中的房屋,以及配套的非住宅資產(公建、營業用房、車位、設施設備用房等房屋和建築物)。

此外,《辦法》明確了公租房資產配置的依據,主要是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規劃或年度計劃;公共租賃住房的實際需求;公共租賃住房資產存量和績效評價結果;政府財力和債務狀況等。

《辦法》指出,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級公共租賃住房資產配置方案。公共租賃住房資產配置方案包括增加或減少套數、面積、資金需求及來源、上年度資產存量、配置方式、運營維護等內容。公共租賃住房資產配置方案隨部門預算壹並報送財政部門,申請資金納入部門預算。

在監督管理方面,《辦法》提出,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對保障對象使用公共租賃住房資產情況以及保障對象家庭人口、住房、經濟等變化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保障性住房政策和合同使用資產的,要按照合同約定收回資產,並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在收益管理方面,《辦法》要求,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出租公共租賃住房資產。公共租賃住房資產的租金收入和罰款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此外,《辦法》不適用於公租房和企業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持有的非保障性住房。

《辦法》還強調,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建立同壹城市不同行政區劃的公共租賃住房資產使用監管機制,充分發揮公共租賃住房資產的使用效率。支持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非住宅資產應通過公開方式出租。地方各級住房保障部門不得擔保公共租賃住房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