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商解決:首先,租客可以與房東進行友好協商,嘗試解決問題。若房東不願意退還租金和押金,租客可以嘗試與房東達成妥協,達成壹個合理的解決方案。
2、尋求第三方調解:若協商無果,租客可以向當地物業公司、居委會等第三方機構尋求調解。第三方調解可以起到很好的協調作用,幫助雙方達成壹致。
3、起訴房東:如果以上兩種方式都無法解決問題,租客可以考慮起訴房東。在訴訟過程中,需要提供證據證明房東確實存在違約行為,如房東未能按時退還租金和押金等。
4、保留證據:在處理過程中,租客應保留好所有相關證據,如租賃合同、照片和視頻等。這些證據可以幫助證明房東的違約行為,為訴訟提供支持。
出租人的權利義務
在租房時,出租人有以下權利義務:
1、在承租人向出賣人行使索賠權時,負有協助義務;
2、不變更買賣合同中與承租人有關條款的不作為義務;
3、取回權。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當承租人破產時,出租人可以取回;當租賃期間屆滿時,可以取回;當承租人重大違約出租人解除合同時,當然也可以取回;
4、租賃物不符合租賃合同目的時的責任。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幹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5、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這是關於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即出租人擔保標的物不被第三人(出賣人等)所追奪,不被第三人所主張任何權利(包括不被第三人主張知識產權);
6、對第三人造成侵害的免責。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總之,針對房東不退還租金的問題,租客可以采取多種措施,包括協商解決、尋求第三方調解、起訴房東和保留證據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壹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限不滿壹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壹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壹年時支付,剩余期限不滿壹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