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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廉租房申請條件2021

法律分析:1.申請人及其***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本市戶籍,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年最低生活保障線的1.5倍(今年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600元);

3.家庭人均資產少於當年最低生活保障線年標準的10倍(今年家庭人均資產少於4800元);

4.無自有住房,或者現住房人均居住面積低於18平方米;

5.未享受過以下優惠政策:購買過農民公寓;在解決農村住房難中享受過集中建房和泥磚房改造政策。

法律依據:《東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 申請低保的城鄉居民,以家庭為單位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提出申請,填寫《東莞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表》,並根據申請人家庭成員不同情況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壹)***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身份證及戶口簿等有效身份證明材料、離婚協議書及法院判決書等其他必需的證明材料;

(二)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家庭成員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的,應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和納稅憑證;從事農業生產的,應提供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租賃合同;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的,應提供公***就業服務機構出具的《就業創業證》、學生在讀證明、無勞動能力證明(殘聯出具的重度殘疾證明或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殘疾人證;

(三)本辦法規定的家庭財產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家庭成員簽署的《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承諾授權書》。

戶主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委會代為提出申請。

低保申請材料齊全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予以受理,並出具書面受理憑證。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場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應如實提供家庭財產和收入情況相關材料,並配合調查;不配合調查或拒絕接受調查的,視為放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