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範圍
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特困人員家庭、城市低保住房困難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凡是租房居住的均可申請住房租賃補貼。
保障期限
新就業無房職工累計保障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6個月,對超過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對象條件,可按規定變更保障類別,繼續申請保障。其他保障對象不設定累計保障期限。
中心城區補貼標準
特困人員家庭、城市低保住房困難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補助13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補助11元;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城市新就業無房職工、在城市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每月每平方米補助5元。
補貼標準將根據市中心城區住房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水平適時進行調整。
中心城區補貼面積
結合市中心城區城鎮保障對象家庭成員數量和實物配租保障面積標準等情況,合理確定住房租賃補貼面積標準。
1人的保障家庭按30平方米
2人的保障家庭按40平方米
3人的保障家庭按50平方米
4人的保障家庭按55平方米
5人及以上的保障家庭按60平方米發放補貼
低保住房困難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租
賃補貼申報條件
(壹)申請家庭成員至少有1人具有市中心城區常住戶籍並在中心城區實際居住;(二)申請家庭無房,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高於15平方米並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不高於60平方米;(三)申請家庭成員的直系血親家庭在市中心城區無多余房屋。
符合以上3個條件的同時,常住戶籍遷入時間超過1年,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於上年度市中心城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口及以下家庭不高於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的,可按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報。
民政部門審批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家庭成員壹半以上享受中心城區城鎮居民低保待遇)可按低保住房困難家庭申報。
符合本條3個條件但不符合以上關於“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低保住房困難家庭”規定的,按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報租賃補貼。
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申報條件
(壹)申請人員均已取得市中心城區公安部門簽發的居住證(戶籍在陵城區全境及德城區、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運河經濟開發區農村社區的除外)並在市中心城區實際連續居住1年以上;(二)申請人與市中心城區就業單位簽訂了2年以上的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1年以上,或辦理營業執照,並實際連續營業1年以上;(三)申請人員在中心城區無房,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高於15平方米並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不高於60平方米;(四)申請人員的直系血親家庭在中心城區無多余房屋。
與申請人***同生活在壹起的家庭成員不管就業與否,均可隨申請人壹起申請住房租賃補貼。
六類群體認定
1.特困人員家庭指:持有當地城鎮戶籍、經民政部門認定為特困人員家庭,未享受其他住房補貼政策、且在當地無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積低於當地標準的家庭。
2.城市低保住房困難家庭指:持有當地城鎮戶籍、經民政部門認定為低保,未享受其他住房補貼政策、且在當地無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積低於當地標準的家庭。
3.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指:持有當地城鎮戶籍、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未享受其他住房補貼政策、且在當地無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積低於當地標準的家庭。
4.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指:持有當地城鎮戶籍、家庭人均收入低於上年度當地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壹定比例、未享受其他住房補貼政策、且在當地無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積低於當地標準的家庭。
5.新就業無房職工指:持有當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證或當地城鎮戶籍、人均收入低於上年度當地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壹定比例、在當地無自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住房補貼政策、畢業壹定年限內在當地就業並辦理就業登記、正常繳存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職工。
6.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指:持有當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證、人均收入低於上年度當地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壹定比例、在當地無自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住房補貼政策、穩定就業並辦理就業登記、正常繳存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人員。(來源:德州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