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十二條適齡兒童、少年免於體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其戶籍所在地就近入學。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的地方接受義務教育,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保障本行政區域內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其解決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並采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