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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的房子如何與產權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壹方婚前租住、婚後以同壹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壹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毫無疑問,如果登記在雙方名下,夫妻將擁有相同的財產。從《婚姻法解釋(二)》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否定了夫妻壹方婚前租住的公房使用權所包含的財產價值。因為公房使用權可以通過租賃權轉讓上市交易,具有壹定的交換價值。因此,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原公房使用權以* * * *出資轉為產權後,原壹方在租房時的使用權價值如果離婚分割,會有失公允。可以區分以下幾種情況:壹方婚前租住的公房是基於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後以同壹房產購買產權。由於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法體現,離婚分割產權房時可以忽略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問題;壹方婚前租住的公房使用權,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婚後以同壹財產購買產權。通過離婚分割產權房時,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支付的對價部分,應確定為當時承租的丈夫或妻子個人所有,產權房剩余價值按* * * *同財產分割;對於夫妻壹方的父母婚前租住、婚後以同壹財產購買的公房,可參照《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推定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以同壹財產分割產權房* *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