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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常住戶口的住戶可以成為公屋租戶嗎?

由於歷史原因,仍然有許多租戶租住公房。原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後,誰將承租該公有住房成為房產糾紛的壹大焦點。有壹個案例:張老伯曾經住在公房裏,是老人租住的,只有壹個戶口,子女也沒有壹個常住在這裏。後來,老人找了個老婆,王。王雖然原籍上海,但戶籍在外地。老兩口在張家住了七年後,張去世了。王提出要出租房屋,但張的子女認為自己沒有本市常住戶口,不能繼續出租房屋。我們先來看看相關規定。根據市房屋土地資源局《關於實施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的意見(二)》第十二條規定:“承租人死亡,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同居人達成共識,要求變更承租人姓名的,出租人應當同意。協商不成的,出租人應當依照前款規定以書面形式確定承租人。”同時,該條還規定“承租人死亡,其生前沒有本市常住戶口的* *同居人,其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直系親屬經協商達成協議,要求變更租賃戶口名稱的,出租人應當同意。協商不成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根據住房情況另計);(3)原承租人的父母;(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根據別處住房情況)。”根據上述規定,似乎公房原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同居人應當有本市常住戶口,才能繼續履行租賃合同。這是因為原有的公房配給制度主要是為了保障承租人家庭成員的居住利益,原有的戶籍制度相對符合住房居住條件。有戶口的同居者壹般是原承租人的近親屬,屬於原公房配給制度的保護範圍。王太太會無家可歸嗎?答案是否定的,隨著實際情況的不斷發展,比如沒有本市常住戶口的人結婚的增多,戶口遷移到國外,房屋的實際居住狀況等。,相關法院在作出判決時也考慮到了當前社會的實際情況。壹般來說,沒有本市常住戶口的人,有兩種情況可以被認為有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的資格:壹是沒有本市常住戶口,但因與原承租人或室友結婚,已在該公房實際居住生活1年以上;二:因為服兵役,上學,服刑等。,戶籍已遷出原承租人生前租住的公房,但實際居住在原承租人生前租住的公房且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生活困難。實際上,上述兩種情況擴大了對“* * *同居人”概念的解釋,遵循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則解決實際問題,顯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因此,筆者認為,基於上述審判實踐,老人的妻子可以成為公房的承租人,老人的權益可以得到保護。但相關解釋應在今後的司法實踐中進壹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