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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中途退租要不要繼續履行合同?

壹、租賃合同中途退租是否應該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1.承租人提前退租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後,出租人不得要求承租人繼續履行合同。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非貨幣債務或者履行非貨幣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a)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無法履行;

(二)債務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過高;

(三)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例外情形之壹,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解除合同權利義務,但不影響違約責任。

二、租賃合同未到期,如何提前解除合同?

租賃合同可以終止的情形

事實上,雙方依法簽訂租賃合同時,應當信守合同,按承諾履行合同,不得擅自變更解除合同。否則不僅要賠償守約方的損失,守約方還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但依法可以解除租賃合同的,雙方可以提前解除租賃合同:

1.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

租賃雙方可以在租賃合同中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條件。合同解除條件滿足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或者,壹方願意解除租賃合同的,可以與另壹方協商解除租賃合同,只要雙方協商壹致,租賃合同即可解除。

2、無論當事人是否約定了合同解除的條件,只要有下列情況之壹,就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如地震、洪水、政府政策、社會動蕩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實現合同目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出租人強行收回租賃物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經出租人催告,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出租人提供的租賃物有質量缺陷,但拒絕更換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4.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當事人沒有約定租賃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6.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即使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明知租賃物質量不合格。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知道,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承租人提前退租的,屬於違約行為,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繼續履行合同。承租人承擔其他違約責任後,不得繼續履行租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