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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淳2013年拆遷安置補償辦法

高淳縣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二十條 被拆遷人持有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證(含撤組剩余國有土地使用證,下同)和房屋產權證(含建房許可證,下同)的,按本辦法給予補償。拆遷補償以前述兩證所載的合法房屋建築面積為測算依據。

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均不具備的,屬於違法建築,不予補償。

征地公告後,突擊建設的建(構)築物,不予補償。

第二十壹條 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其拆遷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購房補償款和區位補償款三部分組成。拆遷住宅房屋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補償款。

被拆遷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築面積超過2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補償款。

第二十二條 被拆遷人僅有壹處住房(壹處住房的認定,以壹個土地使用證為準;沒有土地使用證的,以壹個房屋產權證為準;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均不具備的,按有關規定處理),且獲得的貨幣補償款低於供應該項目最小套型拆遷安置房總價的, 拆遷實施單位應按照以基準價格測算的供應該項目的最小戶型拆遷安置房總價對被拆遷人進行貨幣補償。

第二十三條 住宅房屋實行統拆統建的,其拆遷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和建房補助款兩部分組成。拆遷人在此基礎上,應當增加拆遷補償款總額的25%作為公用設施配套,由所在鎮包幹使用,專項用於公用設施配套建設。

統拆統建的新宅基地使用農用地的,拆遷人還應當支付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等有關費用。

統拆統建的新宅基地面積,原則上每戶不得超過135平方米,由各鎮統壹規劃、統壹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續須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二十四條 非住宅房屋拆遷,對用地與建設手續合法、具備工商營業執照的產權人,按下列規定進行貨幣補償:

(壹)拆遷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區位補償款兩部分組成;拆除非住宅房屋中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補償款。

(二)拆遷具有區域功能性的學校、醫院、敬老院,按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費標準1.5倍計算,拆遷人不承擔另行復建責任。

(三)拆遷營業用房,其設施搬遷費用,由拆遷實施單位按照不超過拆遷補償款2%給予補償;拆遷非營業用房中的生產用房,其設備的拆除、安裝和搬遷費用,由拆遷實施單位按照不超過拆遷補償款8%給予補償;拆遷其他非營業房屋的設施搬運費用,由拆遷實施單位按照不超過拆遷補償款4%給予補償。

(四)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業的,屬於營業用房的,拆遷實施單位應當給予不超過拆遷補償款8%的補償;屬於非營業用房的,應當給予不超過貨幣補償金額5%補償。

(五)拆遷非住宅房屋,對拆除後無法進行搬遷和再次安裝使用的設備的補償,由拆遷實施單位按照重置價結合成新測算,征求拆遷人意見後,報所在鎮政府審定。

(六)被拆遷人將房屋出租的,拆遷實施單位僅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其中,對承租人因停業、設備拆除、安裝和搬遷造成的損失補償,由被拆遷人支付給承租人。

被拆遷人與承租人的出租協議對前款所述的損失補償有約定的,由雙方按協議約定處理;雙方沒有出租協議或出租協議對之未約定的,由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協商解決。

第二十五條 拆遷個體工商戶自有營業用房及連家店的,被拆遷人必須提供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按以下規定補償:

(壹)貨幣拆遷的,如其土地使用證上所載明的土地用途為宅基地的,按住宅房屋貨幣補償標準支付拆遷補償款,但其原房補償款部分按1.2倍計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業損失等其它補償;如其土地使用證上所載明的為其它用途的,按非住宅房屋實行拆遷。

(二)統拆統建的,按住宅房屋統拆統建標準支付拆遷補償款,但其原房補償款部分按1.2倍計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業損失等其它補償。

第二十六條 住宅房屋實行貨幣拆遷或統拆統建的,拆遷實施單位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搬家費、過渡費、原房電話、空調、有線電視等設備拆移補償費、拆除管道煤氣補助費和電增容工料費等費用;被拆遷人的原房有裝修的,拆遷實施單位應當支付裝修補償費。

第二十七條 住宅房屋被拆遷人提前搬遷的,拆遷實施單位應當給予獎勵費,其標準和期限參照同時期縣政府公布的征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執行。

提前搬家獎勵費以壹個產權戶為單位核計,壹個產權戶的認定,以壹個土地使用證為準;沒有土地使用證的,以壹個房屋產權證為準;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均不具備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被拆遷人申購拆遷安置房的,同壹項目按搬遷先後順序參加選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