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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市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加強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範工作,保護房屋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租賃房屋,是指旅館業以外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單位)出租給承租人居住或從事經營活動的房屋。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第四條 市公安局是本市租賃房屋治安管理的主管機關。

區公安分局、大通縣公安局及其所屬公安派出所負責本轄區租賃房屋治安管理的具體工作。

城建、房管、勞動、計生、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協同公安機關做好租賃房屋治安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治保會、出租房屋的單位、個人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第五條 租賃房屋治安管理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出租、誰負責”的原則。第六條 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壹)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危險房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房屋;

(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的房屋;

(四)違章搭建的房屋;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房屋。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無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人員出租房屋。第八條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需持房屋所有權證及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出租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領《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證》;公有房屋出租,出租單位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單位介紹信,到出租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領《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證》。

經審查符合出租條件的,公安派出所應於2個工作日內核發《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證》。出租人無《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證》不得出租房屋。第九條 租賃房屋應當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同填寫《租賃房屋治安管理登記表》並由出租人在5個工作日內向公安派出所備案。

《租賃房屋治安管理登記表》應當包括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常住戶口所在地或者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及出租人的姓名、出租房屋狀況等有關情況。第十條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壹)遵守有關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承租人遵守法律、法規和治安管理規章制度,落實治安防範措施;

(二)對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三)承租人是暫住人員的,應當督促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證》;

(四)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治安管理,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五)房屋停止租賃的,應在停租後7日內到公安派出所辦理註銷手續;

(六)房屋出租單位或者個人委托代理人管理,須有書面代理手續,並報當地公安派出所備案。第十壹條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責任:

(壹)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自覺接受公安機關的管理和檢查,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從事任何違法活動;

(二)安全使用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出租方排除;

(三)承租人是暫住人員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證》;

(四)承租的房屋不準用於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五)應當按核準的人數居住,不得將承租房屋轉租或轉借他人;

(六)集體承租或者單位承租房屋的,應當在居住人員中確定治安責任人,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房屋租賃治安管理的職責:

(壹)宣傳和執行社會治安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指導監督治安責任人及依法履行治安責任;

(二)負責對出租房屋進行治安安全檢查,核發《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證》,指導監督治安責任人落實安全防範措施,發現問題責令限期整改;

(三)及時做好對承租人員和留宿人員的暫住登記及核查《暫住證》工作;

(四)及時查處發生在出租房屋的刑事、治安案件,處理治安災害事故。第十三條 出租人應當將《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證》放於出租房屋內的明顯位置。不得偽造、塗改、轉讓和抵押《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證》。公安機關對《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證》實行年檢制度。

《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證》由市公安局統壹印制。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對有關責任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壹)出租人未向公安機關辦理《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證》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承租人的;

(三)承租人私自將房屋轉租、轉借給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