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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消防標準有什麽

法律分析:出租房屋不得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設置在同壹建築物內,並應當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保持安全距離;地上3層或者3層以上的居住出租房屋,疏散樓梯不得采用木樓梯或者未經防火保護的室內金屬梯,等等。

法律依據:《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

第三條 居住出租房屋不得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設置在同壹建築物內,並應當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保持安全距離。居住出租房屋與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設置在同壹建築物內的,居住部分與非居住部分應當按照標準要求進行防火分隔,並分別設置獨立的樓梯等疏散設施。

第四條 出租房的每個居室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於4平方米(不包括12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且每個居室實際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的除外)。居室使用面積是指住人居室的使用面積。

第五條 居住出租房屋設置在鋼筋混凝土結構等壹、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不得設置在地上8層或者8層以上(用於出租的商品房除外)。當設置在磚木結構等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不得設置在地上6層或者6層以上。當設置在木結構等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不得設置在地上3層或者3層以上。地上3層或者3層以上的居住出租房屋,疏散樓梯不得采用木樓梯或者未經防火保護的室內金屬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