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暫住人口或農民,由戶主帶領或由本人持戶主戶口簿,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2、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建築工地、工棚的,由暫住單位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3.在出租屋暫住的人員,應當由房主帶領或者持房主戶口簿和房屋租賃證、房屋租賃安全證明,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4.在賓館、飯店、招待所等旅館業單位住宿的,由店家進行登記,應當辦理暫住證的,由店家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暫住證。
居住證辦理材料:
1,身份證和身份證復印件。辦理居住證時,身份證是必備證件。所以,壹定要有身份證。否則不能正常辦理居住證。同時壹寸個人照片不能少,壹般要準備3-4張照片;
2.數字許可證返回。辦理居住證時,要去正規的數碼照相館辦理數碼回執;
3.居住證申請表。壹般情況下,辦理居住證時,政府部門會要求填寫壹張申請表,裏面會有很多基本信息等,只要如實填寫即可。
申請居住證的要求如下:
1.居住地登記已報當地派出所,登記時間已滿半年;
2、應當在居住地實際連續居住;
3.在居住地有合法穩定的就業、合法穩定的住所或者連續就讀。
綜上,居住證壹般會從15到30發放。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應當將其相關材料提交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申請,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並發放居住證。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申請、受理、制作、發放和簽註的管理。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學校和出租人應當協助受理和發放居住證。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照片、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