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房信息 - 如何解釋租房者的優先購買權?

如何解釋租房者的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是指在特定買賣的同等條件下,民事主體優先於他人購買財產的權利。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是指出租人出售租賃物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租賃物的權利。根據該條規定,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優先購買權僅限於該房屋。

1.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的:

房東要賣的是租客正在出租的房子。他應該至少提前15天通知租客,讓租客決定是否購買。如果承租人提出與其他想買房的第三方同等的條件,可以享有優先購買權。

比如房東要以654.38+0萬的價格將房屋轉讓給第三人,那麽租客就可以在出價654.38+0萬的條件下優先購買自己正在租住的房屋。在這15天裏,房東賣不出去房子。

在轉租的情況下,承租人和轉租人都享有優先購買權。如果兩者之間有沖突,現在租房子的房客比轉租人有優先權。

2.承租人不享有優先購買權的:

(1)房子是和房東、朋友等人壹起買的。這時候對方想買全屋,所以租客沒有優先購買權。

(2)房東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的,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承租人不享有優先購買權。

(3)房東履行通知義務後,如果租客在十五天內沒有明確表示購買,租客將失去優先購買權。租客可以用書面通知、短信、電話錄音等證據證明自己已經明確向房東購買。

(4)如果承租人沒有證據證明買受人知道該房屋是出租的,且房東已經將房屋出售給買受人並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此時承租人將不能享有優先購買權。然而,房客仍然可以起訴房東要求賠償損失。

出租人未依法通知承租人或者使承租人不享有優先購買權的,應當對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包括承租人另行購買其他類似房屋的費用與出租房屋現行價格的差額。但需要註意的是,租戶必須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差價存在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