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家落戶本市的農村居民自願落戶設區市並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將其承包的土地交回集體。在縣級以下城鎮(含縣級市)落戶的(不含轉為國家職工的),在農民自願的基礎上,可以將承包土地退回或繼續耕種,也可以依法自主流轉。選擇保留承包地的,不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養老保障、醫療保障、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政策。
對家庭已進城落戶的農村居民自願退出的承包地,經當地農業部門或林業部門批準,簽訂退出合同並辦理公證,對每戶給予壹次性經濟補助。補貼標準應根據實際歸還(收回)的土地面積,按照收回當年農村土地流轉成本和農業直補的平均值(林地、草地補貼標準另行計算),按10年計算,主要用於農村居民在城鎮落戶後的醫療、養老保險等費用補貼。在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城鎮落戶的農村居民,自落戶之日起,可給予三年過渡期。過渡期內,選擇自願返還承包地的,可領取土地返還補助,享受城鎮居民生活待遇。
計算中涉及的農業直補範圍以糧食直補、農業綜合補貼、農作物良種補貼、退耕還林補貼、公益林生態效益補償為基礎。各設區市可根據當地主導產業發展情況,增加新的直補項目作為計算基數,每年公布每畝擬給予的農業直補資金數額。
承包方返還、集體收回的承包地,可以作為機動地,由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承包出去。承包方案應當經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或者農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討論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