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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說的租和租是什麽意思?

承租人和出租人分別指:

1.承租人是指租賃合同中享有租賃物使用權並按約定向對方支付租金的壹方;

2.出租人是指在租賃合同中,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的人。

出租人和承租人是租賃合同關系。

承租人的主要義務如下:

1.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拖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租金;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方式使用房屋及房間內的物品。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由當事人事後達成補充協議確定;不能達成壹致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仍不確定,應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的,因屬於正常損耗,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的,視為承租人違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3.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關懷愛護租賃物。承租人未按規定辦理,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將房屋轉租給第三方。房屋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承擔。

4.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善或增加其他東西。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添置其他物品。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八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