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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的終止條件是什麽?

法律分析:租房合同解除的條件如下:1。租賃合同到期。2.房屋的拆除和重建。3.房子被損壞了。4.房子閑置著。5.承租人死亡。6.雙方之間的協商終止。7.承租人有重大違約行為。(1)擅自將租賃房屋轉租、轉讓、轉租、轉借或調換的;(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造成房屋損壞的;(三)利用出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4)無故拖欠租金6個月以上的。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第722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拖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九條

由於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租賃物的部分或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