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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住房租賃管理,規範住房租賃行為,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維護合法權益和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房(以下簡稱房屋)的租賃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出租人,將其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將其所有或者管理的房屋提供給他人使用並取得收益的行為,視為房屋租賃。第四條房屋租賃應當遵循自願、公平、合法、誠實信用、屬地管理和房管結合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租賃管理納入社區綜合服務管理範圍,並將此項工作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年度目標績效考核。第六條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房屋租賃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本轄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管理機構)受理房屋租賃登記申請,采集房屋租賃信息,進行日常巡查,為租賃當事人提供服務。

公安機關負責出租屋的治安、居住登記、居住證和戶籍的監督管理。

衛生、市場監管、稅務、自然資源和規劃、應急、城管、民政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租賃的監督管理工作。

有關單位應當配合做好房屋租賃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房屋租賃信息實行統壹規劃、動態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公安、衛生、市場監管、稅務、城管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租賃管理協作機制和信息系統,實現房屋租賃信息和人口服務管理綜合信息網絡平臺和數據庫的互聯共享。第八條房屋租賃服務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相關工作的正常開展。第九條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和投訴電話,受理有關房屋租賃的舉報和投訴。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和舉報。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報告投訴人和舉報人。

違法行為舉報屬實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給予適當獎勵。第二章租賃管理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

(壹)屬於違法建設的;

(二)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三)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四)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十壹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在住房租賃信息系統中免費發布住房租賃信息。第十二條出租住宅房屋,不得增設室內過載隔墻,原設計的房間應當以最小出租單元為單位。

廚房、衛生間、陽臺、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第十三條出租人出租房屋,應當依法與承租人簽訂書面房屋租賃合同。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制作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並在住房租賃信息系統公布,供當事人參考。第十四條依法實行房屋租賃登記制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及管理機構應當逐步推行房屋租賃網上登記備案。第十五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自房屋租賃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申請房屋租賃登記時,當事人應當提交或者提供下列材料:

(壹)提交房屋租賃合同;

(二)提供個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

(三)委托代管的房屋為租賃的,還應當提交委托人的委托書;

(四)房屋轉租的,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轉租的證明;

(五)租賃* * *已有房屋的,還應當提交其他* * *出具的同意租賃的證明。第十六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工作,記錄租賃雙方當事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租賃房屋的位置、用途、租金、租賃期限, 並將租賃當事人和租賃房屋的相關信息傳遞給租賃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衛生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