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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隊房屋清退工作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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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關於進壹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和中央軍委《進壹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精神,結合目前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含退休誌願兵、士官,下同)住房保障改革實際,制定本辦法。

壹、建立住房保障新制度

(壹)指導思想。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原則上與軍隊在職幹部執行統壹政策;國家、軍隊、個人合理負擔;實行住房補貼、貨幣補差相結合的辦法,穩妥推進住房分配貨幣化、管理社會化。

(二)住房保障方式。已安置住房的,購買或租住安置的住房,住房已列入第四、五批安置計劃並開工建設的,購買或租住已開工建設的住房;住房尚未開工建設和未列入安置計劃的,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為主,可以購買或租住符合出售條件的現住房,也可以自理住房(包括自購、自

建住房,維修私房或購買配偶所在單位的住房)。

(三)住房保障方式的確定。已列入安置計劃,其住房已建成或已開工建設的,住房保障方式不再改變。住房尚未開工建設和未列入安置計劃的,其住房保障方式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離退休幹部所在單位核實,軍隊大單位幹部、營房部門或省級民政部門審核確定,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建房用地已落實的第四、五批離退休幹部,其建房地點不再改變。

二、實行住房補貼和貨幣補差

(四)補貼對象。未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未參加集資建房的離退休幹部,在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市場價格購買住房或自理住房時,可按規定申請住房補貼。租住已安置住房的,不能申請住房補貼。

(五)補貼方式。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下達離退休命令的,其工作年限內的住房補貼壹次算清記帳;之後下達離退休命令的,其住房補貼分段計算,1999年(含)前工作年限內的住房補貼壹次算清記帳,2000年以後工作年限的住房補貼,按月計算,記入個人住

房資金帳戶。

(六)住房補貼標準。由基本補貼和地區補貼兩部分構成。1999年,月基本補貼標準為月基本離休費或退休費的40.94%,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軍(工)齡補貼標準為每平方米每年8元;在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高於每建築平方米2300元的城市購買住房的,另給予相

應的地區補貼。離退休幹部安置地根據民政部、總政治部下達的安置計劃確定。地區補貼標準與軍隊在職幹部地區補貼標準相壹致。

(七)住房補貼額計算。壹次算清的基本補貼額為:1999年12月份的基本離休費或退休費×40.94%×1999年12月(含)之前的軍(工)齡月數+每平方米每年8元×1992年6月30日前的軍(工)齡年數×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

離退休幹部的月基本離休費或退休費,按照1999年12月份計發的基本離休費或退休費計算。基本離休費包括離休時基本離休費(本人在職時計發的最後1個月基本工資)和離休後至1999年12月以前增加的基本離休費。退休費包括退休時退休費(本人在職時計發的最後1個

月基本工資)和退休後至1999年12月以前增加的退休費(不含地區津貼和護教齡津貼)。

1999年12月以前離休、退休幹部的軍(工)齡月數,按照批準離休、退休命令前的工作時間計算。

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軍(工)齡計算:1992年6月30日前離退休的幹部,已下達離退休命令的計算到當月止,沒有下達離退休命令的計算到實際離退休之月止:1992年7月1日以後離退休的計算到1992年6月止。

個人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按中央軍委〔1999〕19號文件規定的相應職級的軍官、文職幹部、士官的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執行。

(八)補貼發放原則。根據安置計劃和國家安排的年度住房補貼資金及房源情況,實行先退先補的原則,優先照顧邊遠艱苦地區和易地安置的離退休幹部。

(九)購房未達標的貨幣補差。已購買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參加集資建房和已安置住房、住房已開工建設的離退休幹部,不予退房。其中,購房實際建築面積末達到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給予貨幣補差,具體辦法由民政部、財政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另行制定。

三、現有住房的出售與出租

(十)現有住房的界定。本辦法所稱現有住房,是指已安置的住房及第四、五批已建成和已開工建設的離退休幹部標準房。第四、五批已開工建設的住房及附屬用房,由承建單位按原方式建成。

(十壹)現有住房的出售。2000年1月1日以後出售軍隊離退休幹部住房,由住房管理單位根據總後勤部〔1999〕後營字第530號文件規定組織實施。

(十二)現有住房的出租。離退休幹部繼續租住現有住房的,住房租金改革和租金使用按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現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出售現有住房收入,住房管理單位留存30%作為公***維修基金,其余部分專戶存儲,嚴禁挪用。具體使用辦法另行制定。

四、新建住房的建設與出售

(十四)新建住房的界定。本辦法所稱新建住房,是指已列入第四、五批建房計劃尚未開工建設和第五批以後需建設的離退休幹部住房。

(十五)新建住房的建設。離退休幹部住房,原則上應相對集中建設。戶型、面積應考慮離退休幹部的經濟承受能力,參照同職級軍官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設計。

軍隊承建的,由軍隊幹部部門和基建營房部門編制建設規劃,基建營房部門組織實施。有條件的,經軍隊大單位幹部、營房部門批準,也可參加所在部隊或地方組織的住房建設;地方政府承建的第四、五批新建住房,由安置地民政部門編制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六)計劃管理。離退休幹部住房建設計劃是國家住宅建設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的組成部分,繼續按原規定程序編制下達。

(十七)優惠政策。軍隊離退休幹部住房建設,繼續執行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國辦發〔1991〕9號文件關於免收市政設施、商業網點、中小學配套以及人防、綠化等費用,並不得向其集資和攤派其它費用的規定,同時享受國家、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其它有關優惠政策。

(十八)新建住房出售。新建住房只售不租,由住房建設單位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出售,樓層、朝向等調節系數執行安置地政府的有關規定。軍隊住房補貼制度建立前尚未安置的離退休幹部遺孀購買住房,可按房改成本價計價,按有關規定給予軍人職業折扣、軍(工)齡折扣。集中統

建的住房,優先向規劃安置在該點的離退休幹部出售,適當照顧邊遠艱苦地區和易地安置的離退休幹部。

離退休幹部付清購房款後,擁有全部產權。

自建、自購的住房,產權歸己。

(十九)附屬用房。附屬用房與離退休幹部住房壹起規劃建設,具體建設比例另行制定。附屬用房建設經費已下達的,應保證專款專用。

(二十)公***維修基金。新建住房公***維修基金的提留和管理,依據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五、經費來源與管理

(二十壹)經費來源。離退休幹部住房補貼和附屬用房建設經費,由民政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申請,財政部按照列入安置計劃的離退休幹部人數的住房補貼標準核定,專項安排。

(二十二)經費的管理。對中央財政安排的離退休幹部住房保障和附屬用房建設經費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按現行的離退休幹部建房計劃、財務管理辦法及時下達給住房建設單位。

新建住房所需經費,主要從中央財政安排的住房補貼資金中安排。離退休幹部購房時,其住房補貼由離退休幹部住房建設單位在購房款中抵扣或直接撥付給售房單位。

第四、五批離退休幹部購買新建住房的住房補貼主要從中央財政安排的建房經費中轉化。

批準自理住房的,與原單位簽訂退房協議後,可先領取不超過50%的住房補貼,在退出原住用的公房後,再領取剩余部分。

(二十三)住房公積金。離退休幹部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移交政府前按連隊規定執行;移交後按照民政部、財政部、總政治部民安發〔1993〕9號文件規定執行。

(二十四)提租補貼。離退休幹部住房租金改革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提租補貼經費移交前由軍隊負責解決,移交後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

六、軍建住房的移交和管理

(二十五)住房移交。現有住房移交,按民政部、財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1999〕政幹字第276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利用軍用土地建設與營區分不開的住房、與在職幹部住房壹起規劃建設的住房、購買的軍隊現住房,暫由原住房管理單位管理,國家下達的住房管理費用按標準撥付給部隊住房管理單位。

集中建房的所(點)移交安置管理單位。

(二十六)住房管理。離退休幹部住房生活設施配套,能形成獨立院落的所(點),有條件的,實行物業管理,可以招標方式選擇物業公司管理;購、租住房並存的所(點),實行有償服務,逐步向物業管理過渡;與在職幹部交叉居住的,按部隊單位的住房管理規定執行。

住房管理由住房管理單位組織實施。

七、附則

(二十七)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以往離退休幹部安置建房的有關政策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