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說,該“租霸”房客在欠下6個月房租後,陳先生決定要趕客,他按照法律程序向租客發出了通知,要求他在30天內搬走,並向法庭指出他欠租6月的行為。
法庭判決租客須在6月25日前歸還2個月房租,並在31日前搬走。然而房客在期限內既沒還錢,也沒有搬走。於是陳先生花錢找了Marshal,準備在7月16日趕人,而就在前壹天的15日,了解法律程序的租客上庭上訴要求延期,結果驅逐令在當日即刻被暫停。
無奈之下陳先生來到布魯克林亞總會和黎保利律師樓聯合每周壹在布魯克林金皇庭酒樓舉辦的法律咨詢求助。
然而接受咨詢的吳聖洋律師指出,“只能依法律走”,紐約州的法律更多保護房客而非房東,房客收到驅逐令後,在30天內還有壹次上訴機會,現在他的房客正是利用這次機會繼續“白住”,而作為房東的陳先生還是要繼續上庭,看法庭下壹步決定是什麽。
吳聖洋律師指出,在紐約房東趕房客並非易事,不管有沒有租約,都必須按照法律程序,先提前30天發出驅逐令,如果房客在規定期限內不搬,房東也不能隨意挪動房客物品,必須由第三方Marshal來執行。壹旦房客對驅逐令提出上訴,房東也只能乖乖等待應訴。
在此,的我提醒在紐約做房東放房租給別人的華人華裔們,要慎重選擇租客,避免產生租房糾紛,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同時,也呼籲廣大租房的學子們,應該做壹個受歡迎的租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