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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無為張士友壹審判多少年

先成立壹家公司,接著以該公司的名義與相關部門簽訂聯合開發建設嵩山漢代“啟母闕”文物景區遺址修復工程合同,最後用“啟母闕”工程做誘餌,偽造相關公文、證件,招收施工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騙取施工單位各種費用***計人民幣13.2萬元的被告人張士友,日前被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依法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現年49歲的被告人張士友(別名張峰、張清政)系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胡店鄉郭灣村張莊組農民,漢族,初中文化。

1996年12月15日,張士友在河南省登封市成立了登封市嵩山文物旅遊開發有限公司,張士友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999年4月份,張士友(張峰)擔任法定代表人的登封市嵩山文物旅遊開發有限公司與登封市文物管理局簽訂了《聯合開發建設啟母闕合同》。2006年2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張士友在未辦理相關證件,不具備開工建設的條件下,偽造相關公文、證件,招收施工單位,利用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騙取施工單位各種費用。

2006年2月份,張士友與中航華夏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業務部經理顧某在鄭州市嵩山路歐亞商務樓六樓其租房處相識,張士友以讓顧某承接工程交納投標資料費為由騙取顧某人民幣7000元。3月8日,張士友在上海市與顧某簽訂了啟母闕綜合辦公樓、別墅建設的《施工合同》,後張士友又以收取開工典禮費為由騙取顧某人民幣2萬元。

2006年4月20日,張士友繼續施展“空手套白狼”伎倆,與北京芳佳苑園林綠化有限公司總經理孫某在鄭州市嵩山路歐亞商務樓六樓其租房處,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後,以交納合同履約保證金為由騙取該公司人民幣10萬元。

2006年5月23日,張士友與中國對外西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荷澤分公司副經理陳某在鄭州市嵩山路歐亞商務樓六樓其租房處,簽訂了啟母闕園林賓館及裝修工程議項書,以交納報名費、投標費為由騙取陳某人民幣5000元,並稱如果要簽訂正式合同需交納合同保證金人民幣30萬元。

2006年6月2日,雙方正在簽訂合同時,被告人張士友被接到報警的公安人員抓獲。

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士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依法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張士友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宣判後,被告人被告人張士友不服,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被告人張士友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