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從婚前個人房屋租金中分割租金。婚前出租個人住房取得的收入,屬於婚後夫妻壹方個人財產產生的收入。除了果實和自然增值,其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需要分割。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壹)
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的“應當歸* * *共同所有的其他財產”:
(壹)壹方通過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所得;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基本養老金和破產安置補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壹)
第二十六條
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