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旨在進壹步規範租賃住房管理。其中,明確了廣州市新增租賃住房內涵。廣州市新增租賃住房包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自持租賃住房、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的租賃住房、經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批準新建或改造的租賃住房四種類型,明確加大增量的途徑,進壹步增加租賃住房供應。
值得壹提的是,《通知》明確租金收取鼓勵押壹付壹,押金最高不得超過月租金三倍,壹次性收取租金的不宜超過壹年,以減輕承租人經濟壓力。
《通知》規定要嚴控宣傳推廣。要求租賃住房在項目宣傳推廣時,不得誘導、強迫、引導承租人參與任何有金融風險的行為,不得出現“投資”“升值”“名校”“首付”“月供”“不限購”“不限貸”等涉嫌誤導、欺騙和虛假宣傳字樣。
同時,對於租賃住房“以租代售”問題,《通知》在制度設計中也進行了充分考慮,對新增租賃住房的權屬和土地性質、使用年限、租賃合同最長期限等進行了約束,在壹定程度上限制“以租代售”情況。